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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大幅调减-天门邮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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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邮政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53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月1日,张某凯、何某成作为甲方与某邮集团天门某分公司签订《寄递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递包裹寄递服务;费用结算为次月20日前结清上月邮费,甲方在结算周期结束后3天内支付;若不按时支付,需按未付服务费用×0.5%×延迟天数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1年。合同签订后,某邮集团天门某分公司提供了服务,但张某凯、何某成仅支付部分邮费。

2024年2月28日,张某凯、何某成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至2024年1月31日欠邮费108777.90元,承诺3月20日前支付5万元、4月20日前支付58777.90元;若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3倍支付利息,并额外支付30%违约金。此后张某凯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截至2024年7月25日仍欠158633.60元(含4月前邮费58777.90元、5月邮费37453.60元和6月邮费62402.10元)。诉讼中,某邮集团天门某分公司撤回对何某成的起诉。

法院判决:张某凯需支付邮费158633.60元及违约金8816.69元;另以37453.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支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6240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支付自2024年7月21日起的违约金。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高额违约金的其他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可能被法院"砍半"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日0.5%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2.5%)和还款承诺书中"30%违约金+3倍利息"的条款,被法院认为明显过高。法院最终将两项合并调减为15%,并将日0.5%调减为年利率13.8%。企业须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建议将违约金约定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内(目前约13.8%)。

2. 催款过程要"留痕",微信记录也是证据
本案中,员工李某江通过微信发送《还款承诺书》、核对欠款金额的记录,成为法院认定欠款明细的关键证据。企业须知

3. 不要"叠床架屋"设违约责任
原告同时主张利息、30%违约金、日0.5%违约金,法院认为属于"重复惩罚"而大幅调减。企业须知

4. 及时止损比"秋后算账"更有效
合同约定"欠款达10万元可终止合同",但原告继续提供服务至6月,导致欠款从10万增至20万。企业须知

四、征和律所助力企业风控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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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某邮集团天门某分公司"为中国某某集团天门某分公司化名,"张某凯""何某成"为人名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