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召集和表决程序违规将被撤销-谷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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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案号:(2020)鄂0625民初17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谷城县某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注册资本为460万元。2019年6月6日,该公司变更为谷城县某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并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公司股东及占股比例为:杨某4.3478%、兰某4.3478%、王某8.6957%,张某4.3478%、付某4.3478%、彭某4.3478%、鲍某4.3478%、张某13.0345%、吴某4.3478%、常某8.6957%、王某4.3478%、陈某4.3478%、方某4.3478%、李某4.3478%、王某6.5217%、张某2.1739%、苌某6.5217%、尉某2.1739%、何某2.1739%、孙某2.1739%。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20年7月14日,某下公司监事王某召集部分股东于2020年8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议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选举任免等。王某通过EMS邮件或微信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方某、常某、兰某未收到通知,其他股东均收到通知。会议作出决议:免去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何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决议记录上签名的股东有何某、王某、陈某、尉某、张某、王某、彭某;孙某由其兄孙勇代签;常某、苌某未参会但事后补签;张某由其母亲姚某代签,杨某由其妻子张某代签;兰某未参会也未授权他人代签。股东张某、李某、吴某、鲍某、付某、方某未参会;股东王某参会但未签名也未表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该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谷城县某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议决议。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开会不能"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很多企业以为"大股东同意就行",却忽略了程序要求,最终导致决议被法院撤销,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
企业必须注意的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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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顺序不能乱
法律规定:股东会应先由执行董事召集。只有执行董事不召集时,监事才能召集。本案中,监事王某直接召集会议,却拿不出证据证明他先向执行董事张某提议开会,这是决议被撤销的"致命伤"。
企业怎么做?- 监事想开临时股东会时,必须先书面通知执行董事,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快递回执、微信截图)
- 执行董事收到提议后15天内不召集的,监事才能自行召集
- 切忌"跳过步骤"直接通知股东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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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通知到每一个股东
法律要求:开会前必须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方某等3位股东没收到通知,法院直接认定决议无效。企业辩称"已发微信",但无法证明对方收到,照样败诉。
企业怎么做?- 用EMS邮寄(保留寄件单和签收记录)+微信/短信双重通知
- 要求股东签收回执,特别是持股比例高的股东
- 对联系困难的股东,提前更新联系方式并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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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必须有授权书
本案中,张某、杨某的签名由家人代签,但没提供授权委托书,这些票统统作废!最后有效投票比例仅45.65%,远低于法律要求的2/3(约66.67%)。
企业怎么做?- 股东不能参会必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代签人现场出示委托书原件,会后及时补交
- 绝对禁止"事后补签",这在法律上无效!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定期检查公司章程:确保条款与《公司法》一致,特别是股东会召集、表决规则
- 建立会议档案制度:从通知发出到决议签署全程留痕,保存至少10年
- 重大决议前做"合规体检":提前请律师审核程序是否合法,避免"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很多企业败诉不是因为决议内容不对,而是因为"程序走错了路"。就像考驾照,方向对了但闯了红灯,照样要被扣分!公司治理中,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同样重要,甚至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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