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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要谨慎,被拒付后前手企业将承担连带责任-郎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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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4)皖1821民初169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6日,中铁某控企业管理河北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6月5日,出票人、汇票承兑人均为中铁某控公司,收款人为郎溪县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载明"可以转让-不允许分包流转及到期无条件付款"。2023年12月7日,某泰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南京某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12月9日,某佳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宁国某林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5月31日某林公司通过电子系统提示承兑人付款,2024年6月12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某林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邮寄《票据被拒绝付款通知函》的方式通知某佳公司和某泰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林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经连续背书转让给某林公司,某林公司系合法持票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某林公司依法享有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最终判决:中铁某控公司、南京某佳公司、郎溪县某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某林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企业如何防范票据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重大风险点——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风险。很多企业认为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就等于收到了钱,但现实是,当出票人账户没钱时,作为前手背书人的企业将被"连坐",必须一起还钱!

核心风险点在于:

  1. "连坐"责任太可怕
    票据法规定,一旦汇票被拒付,持票人可以找任何一个前手(包括你自己)要钱,而且是"连带责任"。就像本案中,某林公司直接告了出票人、第一手背书人和第二手背书人,三家企业被判决一起还钱。你以为只是帮朋友"过一下账",结果可能要自己掏腰包!

  2. "代付"借口不管用
    某佳公司辩称"我只是帮某泰公司代付货款,和某林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法院根本不认可。只要你背书签了字,就是票据债务人,必须承担责任。企业之间常见的"代付"、"过账"操作,在法律上就是给自己挖坑。

  3. "账户余额不足"太常见
    拒付理由"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在现实中太普遍了!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经常用商业承兑汇票代替现金支付,结果到期时没钱兑付。当你收到这种票据时,其实就相当于接受了对方的"欠条",而不是真正的现金。

企业防范指南:

谨慎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不要轻易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汇票。如果必须接受,一定要先查清楚出票人的信用状况。可以登录"票信用"等平台查询企业票据兑付记录,或委托专业机构做背景调查。

保留完整交易证据链
本案中某林公司之所以胜诉,是因为提供了完整的交易证据(发票、发货单、银行流水等)。企业每次用票据支付,都要保存好合同、送货单、发票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日后纠纷中"有理说不清"。

收到拒付通知后立即行动
票据被拒付后,必须在3日内向前手发出书面追索通知(本案中某林公司在2天内就发了通知)。同时,要在被拒付后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权利将丧失!建议企业财务人员设置票据到期提醒,避免错过时效。

不要当"票据中转站"
企业间常见的"你开票给我,我再背书给他人"的操作风险极大。一旦最后一手持票人被拒付,所有中间环节的背书人都要承担责任。除非万不得已,不要为他人"过票"。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主认为"我只是帮朋友忙,背个书而已",结果最后自己成了"冤大头"。商业承兑汇票不是简单的"转账工具",而是一张具有强大法律效力的"欠条"。签字背书前,请务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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