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业不能以原材料供应问题完全拒付租金法院按比例判定-南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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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3民初159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2日,易某与曹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南陵县辰某有限公司5、6、7、8号石灰窑承包给曹某,月租金70万元,期限6年(2021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承包合同》,内容基本相同但增加了手写条款(如"土地租金、政府规费、环保行政费用等均与乙方无关"),并将承包期改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明确注明"本协议签订后,前期签订的协议作废"。该合同由易某夫妇和曹某夫妇签名,但无辰某有限公司印章。
2021年12月4日,曹某转账支付易某20万元保证金。被告于2021年12月5日左右正式进场,收到5、6、7、8号窑厂及部分生产机械、设备、仓库、办公楼、宿舍,并于2022年1月投入生产。2022年4月29日,因承包费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警。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说明》,称安徽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属于技改基建矿山,不是生产矿山,2022年5月技改基建停工至今。2022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22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
此前已有两个相关诉讼:前案已判决被告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的承包款。本案解决2022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问题。
法院判决:被告曹某、白某支付原告易某、南陵县辰某有限公司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承包款147万元(按约定租金70%计算),并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的租金纠纷,却暴露了企业承包经营中的重大法律风险。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特别提醒各位老板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合同签订要"唯一确定",避免多份合同互相打架
本案中,双方先签了一份合同,一个月后又签了内容相似但有修改的新合同,还特别注明"前期协议作废"。但问题在于:新合同没有公司盖章!这导致前案诉讼中双方对适用哪份合同争执不休。法院最终以"最后签订且明确约定作废前合同"为由,选择了2021年12月4日的合同。
企业避坑指南:
- 签订新合同时,务必明确注明"本合同签订后,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约定自动失效"
- 公司作为签约主体时,必须加盖公章,不能仅由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
- 旧合同作废时,应收回并销毁原件,或双方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第二,"原材料供应问题"不能成为拒付租金的"免死金牌"
被告坚称因安徽南某矿业停产导致无法生产,按合同"南山矿停止不开采、窑厂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不收乙方租金"条款,不应支付租金。但法院认为:
- 南某矿业虽技改停工,但前期已提供部分原材料
- 被告曾自行外购原料维持生产一周
- 双方矛盾(如拖欠租金引发的阻拦销售)也影响了生产
最终法院判决按70%支付租金,而不是全免!
企业避坑指南:- 在合同中明确界定"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如:连续30天无原材料供应才可免租)
- 遇到供应问题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如供应商停工通知、采购记录)
- 切勿单方停止付款,应先协商或申请法院裁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第三,生产交接要"全程留痕",避免扯皮无证据
本案中,双方没有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导致对设备状况、库存原料等事实各执一词。被告声称"7号窑里还有原告存放的石灰",但缺乏交接清单证明,影响了法院对"交付瑕疵"的认定。
企业避坑指南:
- 交接时制作详细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包括设备数量、状态、库存物资等)
- 用手机拍摄交接现场视频,注明日期和内容
- 每月留存生产记录、水电费单据等,证明实际经营状况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老板认为"都是熟人,签个简单合同就行",结果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合同漏洞百出。本案中若当初约定清楚"南某矿业停产的认定标准"和"租金减免计算方式",完全可避免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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