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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先开票导致部分欠款无法主张逾期利息-合肥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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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04民初105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2日,庐江某租赁站(供应方、乙方)与安徽某建设集团(采购方、甲方)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租赁钢管、扣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材料所用工程名称:舒城某项目,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租赁清单,向甲方交货。合同不含税总价为5726070.87元,含税总价:5897853元(最终实际结算款中减去17583元,视为乙方对甲方让利);备注:投标单位开票税率3%,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期按330天来考虑,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依据,清单中损坏赔偿费、丢失赔偿费以及加长管费用按实结算,不计入合同价中。服务费是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的费用,用于乙方货场的装卸,车辆运输(送货),租赁物退回后的卸货、清污、保养、调直切头等费用。(甲方施工现场的装卸、退货运输、现场打捆人工费由甲方自理。)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结算(法定节假日除外)。甲方租赁期间按时支付租赁费,租赁期满十日内进行总结算,乙方按甲方施工现场进度作好配合服务。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工,租赁物、租金结算之日终止。如提前还租按实际数量、日期结算。乙方必须在甲方支付款项前,先行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后的15日内将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款项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付清租金、赔偿款等其他款项的,甲乙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期限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但必须在建设单位付款的前提下,若出现甲方恶意不付款现场,双方协调处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庐江某租赁站陆续向安徽某建设集团提供合同项下租赁物。2022年8月9日,庐江某租赁站与安徽某建设集团对账后,签署《钢管扣件租赁费决算单》,载明:A租费合计8093607.21、B服务费合计316269.55、C赔偿合计853523.39、D其他费合计-14853,合计9248549.15。
2023年11月13日,安徽某建设集团向庐江某租赁站出具《双钢租赁还款计划》一份,言明:我公司因"舒城某项目"建设所需向贵司租赁钢管、扣件等材料,根据贵我双方核对,截止目前尚有297.9万元未能按约支付。现针对该笔未付资金我司做出如下付款计划:1、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50万元;3、2024年2月8日前支付100万元;4、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5、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67.9万元;我司按照以上计划进行(无息)支付,贵司需足额提供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贵司可按合同约定采取诉讼维权。2023年11月30日,安徽某建设集团向庐江某租赁站支付租金300000元。
安徽某建设集团累计已支付租赁费用6569196.1元,庐江某租赁站合计已向安徽某建设集团开具金额为8062806.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安徽某建设集团支付已开票部分的欠款1,493,610.51元及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对于未开票的1,185,389.49元,需在庐江某租赁站开具发票后十日内支付,但不计算逾期利息。

三、如何防范"先开票后付款"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对方欠钱,就能理直气壮地要回本金加利息,但实际情况可能让你大吃一惊!安徽某建设集团欠了267.9万元,法院却只支持了其中149万元的利息,原因很简单——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先开票后付款",而企业有118万元没开发票

为什么没开票就拿不到利息?

  1. 合同是"金规铁律":法院判决时首先看合同约定。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乙方必须在甲方支付款项前,先行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开发票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就像你去餐厅吃饭,必须先点单(开票)才能上菜(付款)一样。

  2. 未开票=付款条件不成就:对于没开发票的118万元,法院认为安徽某建设集团根本不用着急付,更不用付利息——因为你连"点单"这一步都没完成,餐厅(甲方)凭什么提前"上菜"呢?

  3. 还款计划也是"陷阱":企业以为让对方签了还款计划就高枕无忧,但本案中还款计划写明"贵司需足额提供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还是因为没开票,部分款项无法主张利息。

企业必须牢记的3个风险防范要点

1. 签合同时,付款条款要"较真"

2. 开票不是小事,必须"留证据"

3. 分期还款计划要"设止损线"

特别提醒:建筑行业常说"上游没付款,下游就别催",但本案中法院明确驳回了被告的这一抗辩!合同只约束签约双方,你和总包方的纠纷不能成为拖欠供应商的理由。记住:合同是你最硬的"护身符",也是对方最怕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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