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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辆出事故登记车主难免责-禹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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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187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09日18时16分,贾某增驾驶赣CB**号大型汽车,在禹州市倒车时与王某铜驾驶的豫K2**号大型汽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贾某增因不按规定倒车负全责,王某铜无责。豫K2号车登记在禹州某运有限公司名下,经评估车辆维修费105180元、停运损失27328元,另产生鉴定费9000元、施救费4000元。肇事车辆赣CB号登记在高安某运有限公司名下,并在中国某财保险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高安某运公司辩称车辆系融资租赁给刘某使用,自己仅为登记车主,不应担责;保险公司则主张停运损失属免责范围。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保险深圳市分公司赔偿禹州某运公司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施救费等共计14450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教训:挂靠/融资租赁≠风险隔离!
本案看似普通交通事故,却暴露两大企业“隐形雷区”:

雷区一:“登记车主”身份甩不掉赔偿责任

高安某运公司声称车辆是融资租赁给刘某,自己仅是“登记车主”,但法院为何仍判保险公司向其追偿?

雷区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必真免责

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理由是“合同约定间接损失不赔”。但法院为何判其必须赔?

额外提醒:损失证据必须“实打实”

原告主张施救费4000元,但因发票无明细被法院砍到3000元。企业索赔时:
→ 维修费需附4S店明细单
→ 停运损失要提供同期运输合同作依据;
→ 施救费注明起止地点、里程
证据不完整=钱打水漂!

企业风控小结

融资租赁车辆不是“护身符”,登记车主身份仍是“责任紧箍咒”;保险免责条款更非“免死金牌”,必须实打实履行提示义务。企业务必做到:
1️⃣ 权责分离:登记主体≠责任主体,用营运证、管理记录划清界限;
2️⃣ 保险验真:投保时亲自确认免责条款,拒绝“空白声明”;
3️⃣ 证据闭环:从合同签订到事故处理,全程留痕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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