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交易中忽视对账确认将导致企业巨额货款难以收回-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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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1089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4月21日至6月3日期间,江门市某饮片有限公司从济源市某药材专业合作社处采购山药、金银花、北柴胡、酸枣仁等中药材,双方共计签订8份《中药材购销合同》,约定了购销货品名称、数量、价款、结算方式、送货地点等内容,并在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江门市某饮片有限公司)收到乙方(济源市某药材专业合作社)货物之日起检验合格后90天内(且收到乙方发票)付款",第八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和时间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金额每天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发货后,济源市某药材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7月11日期间,向江门市某饮片有限公司开具了6张电子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259535元。2025年8月22日,济源市某药材专业合作社向江门市某饮片有限公司发送《对账函》,载明截止到2025年7月31日,欠款金额为2259535元;2025年8月27日江门市某饮片有限公司反馈确认了该欠款金额,《对账函》上双方均加盖公章。截至诉讼时,江门市某饮片有限公司尚欠济源市某药材专业合作社货款2259535元未予支付。
法院判决江门市某饮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济源市某药材专业合作社货款22595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59535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38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买卖交易中最容易忽视的"致命细节"。江门市某饮片有限公司欠了200多万货款不还,最后不仅要把本金还上,还要额外支付每天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相当于年化7.3%),这还不包括诉讼费。为什么会这样?关键在于他们犯了三个"低级错误":
第一,签合同时没把付款条件写清楚。虽然合同里写了"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90天内付款",但很多企业以为"收到发票"是理所当然的事,没明确约定发票交付与付款的先后顺序。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最后一张发票的开具时间(2025年7月11日)推算出最迟付款日是9月9日。如果你的企业也这样马虎,一旦对方拖延付款,你就很难证明对方何时该付款,自然难以主张违约金。
第二,最致命的是忽视了"对账确认"这个救命稻草。本案中原告能胜诉的关键,就是那份盖着双方公章的《对账函》。很多企业以为"我们一直有业务往来,欠多少钱大家心里都清楚",结果等到要钱时,对方一句"账目有误"就让你哑口无言。本案中被告连庭都不出,就是因为欠款金额已经被白纸黑字确认了,根本无法抵赖。记住:没有书面确认的欠款,就像没有借条的借款,法院很难支持。
第三,收到欠款后不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原告从8月27日确认欠款到9月23日起诉,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如果拖到年底或明年再起诉,不仅违约金少算很多,还可能遇到对方转移资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但越早行动,对方还款能力越强,你的损失越小。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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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傻瓜式"明确:别用"收到发票后付款"这种模糊表述,直接写成"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90个自然日内付款"。把"发票"、"90天"、"自然日"这些关键要素都钉死,避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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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必须做"对账":就像你查银行账户一样,每月初发一份《对账函》给客户,写明"截至X月31日贵司欠款XX元",要求对方盖章确认。哪怕对方只盖个业务章也比没有强。如果对方拖延,立即暂停供货——这是你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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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超30天马上行动:别等"再宽限几天",合同约定90天付款,第91天就该发律师函,第120天必须起诉。本案中如果原告等到11月再起诉,就能多拿两个月违约金(约2.7万元),早行动就是省钱。
特别提醒:很多中小企业觉得"打官司太贵",其实像本案这种证据确凿的案子,诉讼成本很低(本案受理费才1万多,最后让被告全承担了)。比起200多万货款,这点成本算什么?更别说还有每天450元的违约金在滚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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