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认准签约主体才能要回运费,莫让“收货方”成追债陷阱-安阳县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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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22民初5159号
审理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9日,丁某通过A远洋煤炭中介平台与林州某甲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微信联系,约定由林州某甲运输有限公司为丁某从神木市大柳塔镇板定粱塔矿业运输精煤至安阳某乙贸易有限公司,运费205元/吨。2023年10月11日,林州某甲运输有限公司派两辆运输车辆为丁某运输精煤共计68.3吨到安阳某乙贸易有限公司,过磅后存放于丁某租赁的安阳某乙贸易有限公司煤场内,运费为14001.50元。后经林州某甲运输有限公司向丁某催要运费,丁某至今未能给付。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丁某需支付林州某甲运输有限公司运费14001.50元及利息;驳回林州某甲运输有限公司要求安阳某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运费责任仅由丁某个人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把住“合同相对方”这一关,否则运费可能血本无归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只看“货送到哪”,不看“钱该谁付”。林州某甲公司以为精煤卸在安阳某乙公司的场地,某乙公司就是“收货方”,自然该付运费。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合同是丁某个人和林州某甲公司谈的,某乙公司只是把煤场租给丁某用(丁某还交了10万元租金),根本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就像你帮邻居搬家,邻居让你把东西放到朋友家仓库,结果邻居赖账——你不能直接找仓库主人要钱,因为签协议的是你和邻居,仓库主人只是“场地提供者”。
对企业来说,这3个风险点必须警惕:
- “微信谈生意”不等于“合同有保障”:丁某通过中介平台用微信约运输,林州某甲公司没核实他是否代表某乙公司(比如查授权书),也没在合同里写清付款方。结果微信记录只证明“丁某个人下单”,某乙公司完全能甩锅说“这是租户的私事”。
- “过磅单”不是“付款令”:某乙公司给林州某甲公司开了过磅单,企业就误以为对方认账。但法院说:过磅单只能证明货到了场地,不能证明某乙公司同意付运费——就像快递员把包裹放进菜鸟驿站,驿站打个单子,不代表驿站要替你垫付快递费。
- “租场地”和“做生意”混为一谈:丁某租某乙公司的煤场放货,林州某甲公司就以为某乙公司是“合作伙伴”。但法院查实,丁某一直自己付运费(已结清近200万元),某乙公司只是收租金的“二房东”。企业千万别把场地提供方当成交易对手,否则追债时连门都敲错!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约前“三必问”:问对方全名和职务(如“您是代表XX公司签约吗?”),问公司全称(写进合同抬头),问付款账户(必须是公司对公账户)。
- 留证要“傻瓜式”:微信谈生意时,补一句“以上内容以我司盖章合同为准”;送货后让对方签收单,注明“收货方:XX公司(非个人)”。
- 别信“口头承诺”:丁某曾说“某乙公司会付钱”,但法院只认书面证据。口头话再好听,不如合同白纸黑字写清“付款责任方为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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