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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发生前处置资产不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巩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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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498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8日,元某在为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2023年12月7日,法院判决某牧业公司需赔偿元某12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某牧业公司提交了一份2023年5月1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声称已将公司所有羊只、羊舍、仓库等资产抵债给常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常某胜的哥哥),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执行到位仅70元。元某认为这是恶意转移资产,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某牧业公司辩称:协议签订时(2023年5月1日)元某尚未受伤,公司不存在赔偿义务;抵债资产是常某胜个人借款所建(2003年建养鸡场、2012年改建羊舍),早于公司2017年成立时间;且常某胜已于2020年将股权转让给女儿常某华,出资期限未到(2030年),无需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元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需撤销。理由有三点:

  1. 协议签订时间(2023年5月)早于元某受伤时间(2023年9月),不存在“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故意;
  2. 元某无法证明协议损害其债权(因债权尚未产生);
  3. 要求股东常某、常某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点

这个案子看似是“老赖得逞”,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债务产生前的资产处置,可能成为“甩锅”工具。尤其要盯紧以下风险:

❌ 风险1:用“历史资产”转移当前债务

某牧业公司声称抵债的羊舍、设备等,是“2003年个人所建、早于公司成立”。现实中,很多企业主会把个人资产“悄悄”装进公司经营,等出事后又说“这是我的老本,和公司无关”。企业必须做到

❌ 风险2:股东“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常某胜2020年把股权转给女儿,认缴出资500万到期日是2030年,法院认定他无需对2023年债务负责。这暴露致命漏洞

❌ 风险3:执行阶段“突然冒出”旧协议

元某直到执行时才发现《以物抵债协议》,此时公司已“无产可执”。这类“隐藏协议”是执行终结的常见原因

一句话提醒:企业经营中,“资产归属清晰+股东责任透明+交易全程留痕” 是防火墙。别等债主上门才后悔——今天省下的合规成本,可能就是明天避免破产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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