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外出购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工伤-巩义行政确认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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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确认
案号:(2022)豫01行终6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14日21时30分许,曹某在稷山县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吃饭结束后前往稷山好邻居生活超市和稷山县某社龙杰超市购物后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日由120急救车送往稷山县某医院救治。该事故经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曹某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巩义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巩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曹某与巩义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9月28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曹某向巩义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巩义市人社局审查后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曹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均在公司厂区内部,其下班后已在居住地就餐完毕,外出购买食材属于员工之间自发、自愿的互助行为,并非工作原因,且发生事故的时间已超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返回路线也不属于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因此,曹某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员工下班后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看似简单,却蕴含着企业必须重视的法律风险点。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员工在外受伤,公司不就要赔钱吗?"其实不然!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主要看三个关键点:目的、时间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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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要"正":必须是为了上下班或者工作原因。本案中,曹某下班后去超市购物是"员工之间自发、自愿的互助行为",不是工作内容,也不是公司安排的,因此目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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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合":必须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内。曹某晚上9点半发生事故,已经远超正常下班时间,法院认为这"已超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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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要"顺":必须是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曹某的工作地和宿舍都在厂区内,他外出购物后再返回的路线,不是直接往返的合理路线。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三大风险点:
风险点一:外派员工管理不规范
很多企业外派员工到外地工作,却未明确告知员工"工作场所"范围。本案中,因公司未统一安排员工就餐,导致员工外出购物,产生了工伤认定争议。建议企业:外派员工时,应书面明确告知员工工作场所范围,包括宿舍、食堂等区域是否属于工作场所。
风险点二:对"上下班途中"理解有误
不少企业认为"只要是在上下班路上出事就是工伤",这是大错特错!"上下班途中"有严格限定:必须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且目的明确为上下班。像本案中,下班后吃饭、购物再回宿舍,已经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风险点三:未建立完善的员工外出管理制度
本案反映出企业缺乏对外出行为的规范管理。建议企业:制定明确的外出审批制度,特别是对外派员工,应规定哪些外出需报备、哪些活动属于工作范围。同时,要明确告知员工哪些行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详细列明工作场所范围
- 外派员工要签订专门协议,明确食宿安排及管理要求
- 建立员工外出登记制度,特别要规范非工作时间的外出行为
- 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障
- 定期开展工伤预防培训,让员工了解哪些行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
记住:工伤认定不是"出了事就赔钱",而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企业规范管理,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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