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完成销售承诺须按比例退还进场费 - 武汉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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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105民初158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5月,武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武汉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合金门购销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卫生间合金门95樘,总价61,750元。某甲公司支付了41,750元,剩余20,000元未付。
2024年5月21日,双方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采购木门、合金门等材料,合作期1年,并收取20,000元进场费。双方同意将此前未付的20,000元货款直接抵作进场费,同时某甲公司承诺1年内为某乙公司完成100万元销售额。
2025年1月14日,雷某向某乙公司出具《退款单》,承诺若2025年6月30日前未完成销售额,则按实际下单金额比例退款(如下单50万元则退10,000元),剩余款项须在2025年7月10日前退还。但最终某甲公司仅完成约75,581元销售额,远未达到100万目标,且未退还进场费。
另查明,某甲公司为熊某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判决:
- 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退还18,488.38元进场费及逾期利息;
- 雷某、熊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三个“隐形炸弹”,很多企业稍不注意就会踩雷:
第一,口头承诺或模糊条款=白纸黑字的责任
某甲公司承诺“100万销售额”,却未达标,结果20,000元进场费不仅没保住,还得倒贴利息。更麻烦的是,雷某后来手写《退款单》变更条款,法院直接按新约定判退18,488元。
企业避坑指南:
- 别信“大概”“差不多”!所有业绩承诺、退款条件必须写进合同,明确计算方式(比如“未达标按比例退款”)。
- 如果临时改条款,务必双方盖章确认,避免个人私下手写承诺(后文会讲为什么)。
第二,个人签名=自愿背债,别替公司“扛雷”
雷某在《退款单》上签了名,法院认定这是“债的加入”,等于他个人也要为公司债务兜底。很多老板或员工觉得“帮公司签个字没啥”,结果一夜变“老赖”。
企业避坑指南:
- 员工签字前必须确认:这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担保?如果是后者,公司要书面授权并明确责任范围。
- 老板自己更别乱签!个人签名无“公司”字样,法院可能视为个人债务。
第三,一人公司股东=公司债务“连带责任人”
熊某作为某甲公司唯一股东,因没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分开”,被判连带还款。一人公司是高危模式——股东不自证清白,法院默认“公私不分”,债务直接找上你!
企业避坑指南:
- 每年做正规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账户独立(避免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公款!);
- 保留完整财务凭证,比如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员工社保记录,证明公司真实运营。
划重点: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
- 进场费收得爽快,退款条款写得模糊(“未达标再说”)→ 一告一个准!
- 老板让亲戚当挂名股东,实际自己操控 → 被认定“财产混同”,全家背债。
- 业务员为抢单乱承诺(“保你年销百万”)→ 公司兜底,员工跑路。
给企业的实在建议
- 合同写“死”:进场费类合作,必须约定“未达标如何退款”“是否分期退”“谁来监督”,别留解释空间。
- 财务划清界限:一人公司股东每月自查:公司流水是否混入个人消费?工资是否按时发放?
- 签字如盖章:员工代表公司签文件,务必注明“职务行为”,并留存公司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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