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后应在一年内主张权利,逾期将丧失胜诉权-荆门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民终13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5月6日,胡某交纳了自1996年8月至2018年2月的养老保险共计149184元,缴费月基数为2880元。
2021年,胡某与荆门某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荆门某自1995年8月1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某裁字(2021)4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诉至法院,经审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8民终616号判决于2022年6月15日生效,该判决认定胡某与荆门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1995年8月17日至1999年9月,并确认如下事实:1995年8月17日,胡某从月牙岛宾馆调入荆门某工作,系该社劳动合同制工人。胡某进入荆门某后,以承包进货为名于1995年2月21日、2月27日、6月27日共计向荆门某借款5万元,后因欠款未还被市检察院调查。1997年3月,荆门某向东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归还欠款承包金36000元,营业税1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利息和案件诉讼费用。东宝法院作出(1998)东经一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荆门某的起诉。后荆门某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就上述案件提出抗诉,东宝法院进行了再审,并作出(1999)东民再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荆门某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96年5月8日的《关于限期归还欠款的通知》(荆旅企字[96]004号),内容有:"胡某同志:你于95年2月21日、95年2月27日、95年6月27日三次以承包进货为名,共计向本社财务借款5万元。迄今为止应付各种税费3060元,利息13638.74元。已付税费1260元,利息12584.04元,尚欠税费1800元,利息1054.7元,借款36000元,共计欠款38854.70元。现早已超过多次承诺的还款日期,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教育职工杜绝损公肥私的欺诈行为发生。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一、限令胡某同志在今年5月31日前归还所欠本社的全部欠款及截至今年5月底的利息共38854.70元,逾期除按规定加倍计息外,否则本社将依法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记入本人档案。二、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胡某同志到本社旅游部报到上班。欠款未还清以前,不得调还岗位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违者按旷工处理......五、请胡某同志接此通知后,本着对企业、对职工、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尽快清偿欠款。"陈某陈述当日其直接向胡某送达了该通知,要求其还完钱后来上班,其后胡某一直未上班。1999年9月19日,荆门某出具证明1份,载明胡某的代理人刘某已于1998年12月28日交款5000元整,1999年9月10日再次交款10756元整(其中抵押金5000元整),共计已付15756元。胡某称钱还完以后没有上班,其就上班事宜每年去找过一两次公司会计,没有找过公司领导。2001年9月13日,原荆门某正式改制为某公司,于同日变更名称为荆门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
胡某不服(2022)鄂08民终616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2)鄂民申71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胡某仍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监督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2024年6月6日,市检察院出具鄂荆门检控民监受(2024)41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2025年4月18日,市检察院作出鄂荆门检民监(2024)4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胡某的监督申请。
2025年4月30日,胡某向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荆门某向胡某清偿垫付的养老保险金11760元。同日,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不字(2025)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胡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胡某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生效后(2022年6月15日)未在一年内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即使考虑其申请再审导致时效中断,但2023年1月28日再审被驳回后,她仍应在一年内申请仲裁,而她直到2025年4月才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因此,法院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员工维权失败的故事,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劳动关系处理不当,可能埋下"定时炸弹",多年后突然爆发,让企业措手不及。
1. 别让"老问题"变成"新麻烦"
胡某1996年就已长期不上班,但荆门某直到2001年企业改制时才变更名称,期间从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很多企业认为"员工自己不来上班,自然就不是员工了",这是大错特错!
正确做法:
-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必须立即发《返岗通知书》
- 明确告知"如X日内不返岗,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 用邮政EMS寄送(保留邮寄凭证),并在公司公告栏张贴
- 特别注意: 通知必须写清具体旷工天数、法律依据(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不能只说"你已被开除"
2. 仲裁时效不是"免死金牌",但能救命
本案中,荆门某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抓住了"仲裁时效"这个法律武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主张劳动报酬等权利,必须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后1年内申请仲裁。
企业实操建议:
-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如多年前离职员工突然索要社保),先查仲裁时效
- 若员工超过1年才主张权利,及时提出"时效抗辩"(本案中荆门某就做到了)
- 但切记: 这不是拖延借口!企业应在员工离职时就规范办理手续,避免拖成历史问题
3. 信访≠主张权利,企业要警惕"假维权"
胡某声称自己20多年间多次信访,认为这能中断仲裁时效。但法院明确指出: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向企业主张权利!
企业应对策略:
- 员工来访来信必须登记在册,注明时间、事由、处理结果
- 每次沟通后让员工签字确认(如"已收到公司答复")
- 对于无理诉求,书面回函说明"经核查,您反映的问题不符合事实,不予支持"
- 重要提醒: 仅口头答复或内部记录不够,必须有员工签收的书面证据!
4. 改制不是"甩包袱",职工安置必须合法
本案发生在企业改制背景下,荆门某被质疑"利用改制逃避责任"。湖北省规定:企业改制必须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改制必做三件事:
①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② 与每位员工重新签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刀切")
③ 经济补偿金必须足额支付并保留支付凭证
血的教训: 2001年改制时若规范操作,本案中胡某的劳动关系问题早该解决,不会拖到2025年!
企业风控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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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清理一次"僵尸员工"(长期不上班但未办离职的)
✅ 重要通知必须"书面+送达"(微信、短信可作辅助,但不能替代)
✅ 改制、搬迁等重大变动前,务必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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