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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企业必须自掏腰包 - 潜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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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18)鄂9005民初4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姚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一直在潜江某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混磨车间球磨班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合同履行期间,潜江某锐公司已依法为姚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6月18日,姚某某被湖北省中西结合医院诊断为“疑似XX”,并于当日起未到潜江某锐公司处上班。2016年1月14日,姚某某被湖北省新华医院诊断为“职业病慢性轻度XX”,住院334天,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潜江某锐公司未派人对其进行护理。2016年3月28日,姚某某经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7年4月21日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姚某某被诊断为“疑似XX”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为2384.45元。潜江某锐公司已支付姚某某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的工资11221.55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潜江某锐公司需支付姚某某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3085.15元和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16338.50元,其他请求(如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企业常犯的误区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企业最容易踩的“坑”:以为给员工交了社保,工伤期间的所有费用就都由社保买单了,结果自己反而要赔钱!

具体来说:

  1. 停工留薪期工资必须企业自己付
    员工因工伤停工治疗时(比如本案中姚某某确诊职业病后6个月的恢复期),企业必须按原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本案中,企业只付了部分工资,法院就判其补足差额3000多元。
    企业风险点:很多企业误以为“停工=不用发工资”,或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奖金。记住: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奖金),一分都不能少!

  2. 护理费是企业“躲不掉”的责任
    最关键的是护理费问题!社保基金只报销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但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必须由企业承担(本案中员工住院334天,企业因没安排人护理,被判赔16000多元)。
    企业风险点:企业常以为“员工有社保,护理费该社保出”,结果白白赔钱。如果员工需要护理,企业要么派人照顾,要么按市场价(如当地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3. 社保≠万能,这些费用企业要自付

    • ✅ 社保基金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的交通费(需提前报批)。
    • ❌ 企业必须自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姚某某索要的交通费、伙食费被驳回,就是因为企业已缴社保,这些该找社保基金报销,而非企业。但护理费没跑,企业必须认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小提醒:很多企业栽跟头,就是因为把“工伤待遇”全甩给社保。其实法律早就划清了责任:社保是“基础保障”,但员工停工期间的“生活成本”必须企业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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