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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调整,质量问题需充分举证-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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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10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19日,甲方湖北某建建设工程公司与乙方汉川某筑材料公司就大华锦绣前城项目使用抹灰石膏事项签署《抹灰石膏销售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产品价格、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其中第八条第四点载明"甲方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延期1天,承担违约责任,按延期时间支付货款总额的1.5%的违约金。"

2023年1月3日,汉川某筑材料公司向湖北某建建设工程公司出具《(汉川某筑材料公司)确认单》,载明截至2022年11月1日,湖北某建建设工程公司欠汉川某筑材料公司货款818050元。湖北某建建设工程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其法定代表人樊某在对账单上标注"总产值:1357750元小票已收",并予以签字。

2024年1月22日,汉川某筑材料公司再次向湖北某建建设工程公司出具《(汉川某筑材料公司)确认单》,载明截至2023年12月20日,湖北某建建设工程公司欠汉川某筑材料公司货款29756元。湖北某建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在确认单上予以签字。

原告自认货款总金额为1387506元,为上述第一张确认单上1357750元+第二张确认单上29756元之和,且被告已分期支付货款总计790000元,下欠货款597506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并展示了手机中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湖北某建建设工程公司需向汉川某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595706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贷款利率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8558元。法院认为被告关于货物质量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容易忽视的几个法律风险点,值得广大企业主和管理者高度重视。

风险点一:违约金约定过高反而可能失去保护作用

合同中约定"每延期一天支付货款总额的1.5%的违约金",乍一听很厉害,一天1.5%,一个月就45%,似乎能有效防止对方拖欠。但实际上,法院认为这明显过高,最终调整为按LPR的1.5倍计算,违约金数额大幅减少。

风险防范建议: 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条款要合理设定。一般而言,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建议企业参考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设定违约金标准,比如约定为LPR的1.3-1.5倍,这样既有一定威慑力,又容易被法院支持。

风险点二:质量问题主张"空口无凭",证据不足吃大亏

被告声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却只提供了手机视频作为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视频"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因此没有采纳这一抗辩理由。

风险防范建议: 发现货物有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采取行动:

  1. 在收货时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并让对方签收确认
  2. 保留问题货物的实物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鉴定
  3. 及时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说明问题并要求处理
  4. 不要等到对账确认后再提质量问题,一旦签了确认单,再想反悔就难了

风险点三:对账确认单是"双刃剑",签了就得认

本案中,被告法定代表人两次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这就等于自己认可了债务。虽然他在第一次确认时标注了"总产值:1357750元小票已收",但没有明确表示异议,法院仍以确认单为准。

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点四: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

被告在庭审中说"所欠货款我要去查账。所欠货款以我签字为准",但没有提供任何查账结果来推翻已签字确认的金额。

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合同管理往往流于形式,等到发生纠纷才追悔莫及。一份严谨的合同、一套规范的对账流程、一个完善的证据保存机制,看似增加了工作量,实则能为企业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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