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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超期将导致债权人失权 - 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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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1087民初17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3月18日,松滋市天某公司与湖北松滋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天某公司以位于××街道××路××号的房产[鄂(2016)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3号],担保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连续签订借款合同致使湖北松滋某银行对天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被担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10000000元。

2018年3月30日,天某公司与湖北松滋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某公司向湖北松滋某银行借款9600000元,借期36个月,年利率9.0768%,按月结息,分期还本,具体还款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于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共8期)分别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2021年3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5760000元。借款人如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天某公司以鄂(2016)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3号不动产作该借款的抵押担保。湖北松滋某银行于签订借款合同次日向天某公司放款9600000元。

2018年3月30日,湖北松滋某银行与张某、黄某、李某、李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张某、黄某、李某、李某对湖北松滋某银行与天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年8月25日,天某公司向湖北松滋某银行提交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天某公司办理所欠湖北松滋某银行8640000元抵押贷款保全展期,期限12个月,张某、黄某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天某公司、张某、黄某向湖北松滋某银行出具延期还本申请书,湖北松滋某银行与天某公司、张某、黄某签订延期还本协议,将8640000元借款到期日展期至2023年8月29日,并确定延期后的借款年利率为7.5%。

2023年6月30日,湖北松滋某银行向天某公司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借款合同全部提前到期。

审理中,湖北松滋某银行为了延长保证期间,更换了保证合同原件第3.4页,并将保证合同载明的保证期间两年改变为三年,导致湖北松滋某银行所举保证合同原件与天某公司、张某向本院提交保证合同原件记载的两年保证期间不符。

法院判决结果:

  1. 天某公司向湖北松滋某银行返还借款本金8640000元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利息1474448.24元,并自2023年7月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2. 湖北松滋某银行对天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滋市××街道××路××号××幢××室的房屋[鄂(2016)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张某、黄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湖北松滋某银行对李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超过这个期限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的责任就自动免除,债权人将失去追索权

在本案中,银行与四位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原本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从借款到期日起算),但银行为了延长保证期限,擅自更换了合同第3.4页,将保证期间改为三年。法院查明后认为这种单方面修改无效,认定保证期间仍为两年。

由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最后还款日是2021年3月10日,保证期间应到2023年3月10日届满。而银行直到2023年8月才起诉,此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所以李某、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张某、黄某因为在展期协议上签字,表示继续担保,才仍需承担责任。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保证期间不能随意延长:保证期间是法律设定的重要期限,债权人不能通过单方面修改合同来延长。本案中银行擅自更换合同页码的行为不仅无效,还损害了企业信誉。

  2. 及时主张权利: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正式方式(如发函、起诉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过期不候。本案中银行因超过三个月主张权利,损失了对两位保证人的追偿权。

  3. 展期需重新确认担保:当主债务展期时,务必让保证人重新签字确认继续担保,否则展期可能使原保证失效。本案中李某、李某未在展期协议上签字,因此免责。

  4. 合同原件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一方都应保留合同原件,防止对方擅自修改。企业签订重要合同时,建议使用骑缝章,每页签字确认,避免被篡改。

  5. 谨慎对待合同变更:企业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单方面修改只会导致条款无效,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有抵押担保就高枕无忧,但本案告诉我们,即使有房产抵押,如果保证期间超过,债权人也会损失部分追索权。特别是当抵押物价值不足覆盖全部债务时,失去保证人担保将导致更大损失。

企业如何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1.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企业签订的所有合同,尤其是借款、担保类合同,建立专门台账,明确记录关键期限(如还款日、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设置提前预警机制。

  2. 保证期间双重保障: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可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这符合法律规定且能提供更长保护期;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3. 展期必重签:任何债务展期,必须让所有担保人重新签署担保确认书,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 证据固定意识:对重要合同沟通、催收行为,保留书面证据(如邮寄回执、微信记录等),避免口头约定无凭据。

  5. 专业法律支持:在签订重大合同时,务必请专业律师审核,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发现企业因忽视"保证期间"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而蒙受重大损失。它不像违约金那样直观,却能在关键时刻决定你能否收回款项。建议企业每季度审查一次担保类合同状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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