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要警惕罚款扣除与质保金分期陷阱-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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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8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6日,松滋某乙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湖南某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湖南某下公司承建松滋忆景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暂定总价款522200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2月21日,总工期为180日历天。2021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分别上调工程款275773.32元和658597.12元。2024年7月23日,双方通过工程结算书确定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51412519.77元,保修期为2021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向湖南某下公司发送11张处罚通知单,罚款共计37000元,湖南某下公司项目经理胡某均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的结算书中并未扣除该部分罚款。2021年7月31日和8月3日,广州某甲公司和湖北某达公司已分别向松滋某乙公司缴足注册资金650万元和350万元。双方认可,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工程总价款为51412519.77元,松滋某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37971728元。
法院判决:松滋某乙公司需向湖南某下公司支付工程款12889666.58元,并从2024年10月24日起支付利息;湖南某下公司在欠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湖南某下公司要求广州某甲公司和湖北某达公司承担股东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的工程欠款纠纷,却隐藏着多个企业容易忽视的"坑",我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提醒各位老板注意以下风险点:
1. 签字确认的罚款可能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湖南某下公司的项目经理在11张处罚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了3.7万元罚款,但结算时双方忘了扣除这笔钱。法院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了这笔钱。风险提示:施工现场的每一纸签字都可能影响最终结算金额!项目经理签字前务必确认内容,建立"签字必审核"制度,建议公司制定《施工现场文件签收管理办法》,所有签字文件必须经法务或财务复核。
2. 质保金不是一次性付清,要分期计算
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3%,但分两期支付:2%在竣工满2年后支付,1%在满5年后支付。本案中,1%的质保金(约51万元)因未到期被法院驳回。风险提示:很多企业以为质保期一过就能拿回全部质保金,殊不知合同可能设置了分期规则。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质保金条款,建立"质保金到期提醒系统",避免错过收款时间。
3. "先开票后付款"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松滋某乙公司辩称湖南某下公司没开发票,所以不用付钱。但法院明确指出:付工程款是"主菜",开发票是"配菜",不能因为没上"配菜"就不上"主菜"。风险提示:施工企业常被以"没开发票"为由拖欠工程款。记住这个原则:开发票是附随义务,付工程款是主要义务。如果对方以此拖延付款,可以直接发函催收并主张利息。
4. 股东责任主张需确保证据充分
湖南某下公司想让松滋某乙公司的股东(广州某甲公司和湖北某达公司)替公司还钱,理由是股东没缴足出资。但法院发现股东早就缴清了注册资金(有银行回单为证),直接驳回了这项请求。风险提示:想让股东"买单",必须查清真实出资情况。建议在交易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出资信息,别被注册资本迷惑,要关注"实缴资本"。
5. 结算日期认定影响利息计算
双方对结算日期有争议(一方说7月23日,一方说8月21日),法院以最后一方签字确认日为准,这直接影响了利息起算时间(晚了近一个月)。风险提示:工程结算书务必明确"双方签章即生效",最好约定"以最后一方签收日期为准",避免日期争议导致利息损失。
给企业老板的特别提醒:工程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从施工到结算的每个环节都暗藏风险。建议企业建立"工程合同全周期管理"机制:开工前做风险评估,施工中留痕管理,竣工后及时结算。特别是要培训项目经理——他们签的每一张纸,都可能变成法院判决书上的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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