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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公司未及时完成正式抵押登记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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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20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24日,杨某(借款人、购房人)与某(松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售房人)和湖北松滋某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湖北松滋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7万元购买松滋市某街某幢某层某室房屋;借款期限240个月,年利率7.205%,如逾期还款,罚息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每月21日等额本息;某(松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杨某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杨某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当日,某(松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北松滋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如杨某逾期3个月未还款,公司自愿代偿全部欠款,并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抗辩权,保证期限至借款合同最后一期届满后两年。
2015年1月15日,房屋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2015年1月27日,办理商品房预售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湖北松滋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9.7万元);2015年1月30日,湖北松滋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15年6月3日,某(松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023年10月,某(松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杨某办理正式不动产登记,但杨某未配合。此后,杨某开始逾期还款。2024年6月29日,湖北松滋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4年7月1日,杨某欠本金16.5万余元、利息及罚息4.4万余元,合计20.9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杨某需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湖北松滋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款在19.7万元内优先受偿;某(松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阶段性担保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追讨房贷,但真正给企业敲响警钟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明明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即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兜底),却因一个小疏忽赔了大钱!关键问题出在: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1. 别把“通知”当“完成”:作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时,必须紧盯业主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进度。不能只发个短信就算完事!建议:
    • 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配合办证的时限和违约金(比如超期每天罚500元);
    • 房屋首次登记后,30天内必须完成正式抵押登记,否则安排专人上门跟进,必要时发律师函。
  2. 谨慎签“不可撤销担保函”:银行常要求开发商签这类文件,但一旦签了,就等于主动放弃“先卖房后赔钱”的权利。签约前务必:
    • 争取删除“放弃优先抗辩权”条款,改成“银行应优先处置抵押物”;
    • 缩短保证期限(例如只保到首次登记完成,而非整个贷款期)。
  3. 建立动态风险台账:对每个按揭客户,单独建档案跟踪抵押登记状态。发现业主失联或拖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比如起诉业主配合办证),千万别等到欠款累积才行动!

此案告诉我们:担保责任不会因“我通知了”自动消失,企业必须用行动闭环风险。尤其在房地产下行期,业主断供风险高,开发商更要守好“登记关”——省下几十万律师费,可能赔掉上百万担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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