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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怠于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应解除-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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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10民终7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13日,吴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向中国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张某的住房按揭贷款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12月18日,中国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作为贷款人,张某、吴某作为借款人,松滋市某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张某、吴某出借390000元,用于购买松滋市某发公司开发的房产,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为"至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银行校对无误、收执之日止"。同日,张某、吴某办理了商品房预售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2013年1月11日,银行发放贷款390000元。

截至2019年12月21日,张某、吴某拖欠银行应还贷款本息总额57760.46元。2015年2月10日,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但至起诉时仍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相关权利证书未交由银行收执。银行向张某、吴某、松滋市某发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收债权,要求松滋市某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与吴某已于2018年1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1. 张某、吴某支付银行借款本息合计359070.99元;2. 松滋市某发公司对张某、吴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松滋市某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张某、吴某支付银行借款本息);2.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松滋市某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当房屋已办理所有权证,但银行与购房者未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应当解除

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与银行合作时,会为购房者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也就是在房屋正式抵押登记办妥前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往往认为,只要办理了预抵押登记(也就是预告登记),自己的保证责任就解除了。但本案告诉我们,预抵押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是两回事!

预抵押登记只是"预告",就像我们买演唱会门票先拿个预约号,真正要进场还得换正式门票。正式抵押登记才是设立抵押权的关键步骤。本案中,房屋早在2015年就办理了所有权证,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但银行直到2019年起诉时都没有去办理。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责任在条件具备后及时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不能因为自己的"拖延"而让开发商一直背着保证责任。

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警示:

  1. 看清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合同中"抵押登记已办妥"指的是正式抵押登记,不是预抵押登记。别被"登记"二字迷惑,一定要明确是哪种登记。

  2. 及时关注房屋产权状态:房屋办理所有权证后,应主动提醒银行和购房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保留好提醒记录,这是日后证明自己已尽协助义务的关键证据。

  3. 别做"冤大头":如果银行和购房者长期不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应书面告知银行"阶段性保证责任应予解除",避免保证责任无限期延长。

  4. 善用法律武器:当银行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要重点核查房屋产权状态、正式抵押登记办理情况,以及银行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对银行的启示也很重要: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进抵押登记办理情况。自己的权利自己要上心,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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