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照发也有权获赔误工费——应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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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09民终6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月23日23时13分许,柴某驾驶鄂K3××小型轿车沿应城市广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月圆三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广场大道的行人张某、杨某相撞,造成张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柴某驾车逃逸。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应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经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左膝部损伤不构成残疾;误工期150天,康复性诊疗费1000元,营养期60天,1人护理60天。事故车辆鄂K3××在被告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误工期(自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内实际工资收入为66,220.4元,收入并未实际减少,故不支持误工费请求,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871.52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张某提交新证据证明:1) 实际误工91天,期间收入为带薪年休和调休补助;2) 2021年2月7日所发工资为年终绩效档案管理先进奖及出勤奖,与每月正常工资无关。二审法院采纳这些证据,认定张某虽有收入但属于特殊补贴,不属于正常出勤工资,故改判支持误工费29,195.04元,判决保险公司总赔偿额增至43,066.56元。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警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简单以"员工有工资收入"就认为没有误工损失!很多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和用工单位)在处理工伤或事故赔偿时,常常犯一个错误:看到银行流水上有进账,就认为"人家工资照发,哪有什么损失"。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工资构成要细看,特殊补贴≠正常收入。
具体来说,企业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 工资构成要分清"三块肉"
就像一盘菜里有肉、有菜、有米饭,工资也分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特殊补贴。本案中,张某休养期间的收入其实是"带薪年休""调休补助""年终奖",这些是对他过去工作的奖励,不是对他当下劳动的报酬。企业HR在开收入证明时,一定要明确写清"基本工资多少、绩效多少、补贴多少",别笼统写"月收入XX元",否则在赔偿诉讼中会吃大亏。
2. 证据收集要"留一手"
一审败诉就是因为张某只提供了银行流水,没解释钱的性质。二审胜诉关键是他补充提交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清楚说明"2月7日这笔是年终奖,不是工资"。企业今后处理类似事件,要主动要求员工提供工资明细,让财务部门出具分类说明,把"什么钱对应什么工作"说清楚。否则就像本案保险公司,一审以为捡了便宜,二审却要多赔近3万元。
3. 调解别"图省事"
判决书里提到保险公司"庭后调解可以适当考虑"误工费,但又"坚决不认可误工费",这种矛盾态度很危险。企业遇到赔偿纠纷,要么认真核算后合理赔偿,要么坚决走法律程序,别在调解时模棱两可。本案中保险公司一审"不认可"却暗示"可考虑",反而让法院认为他们心虚,二审更倾向于支持原告。
4. 别把鉴定意见当"万能钥匙"
张某的鉴定意见写明"误工期150天",但法院最终只认91天,因为单位证明实际只休了91天假。企业要注意:鉴定意见是参考,不是铁证!一定要结合考勤记录、请假条等实际证据。用工单位如果发现员工鉴定的误工期与实际休假不符,必须及时提出异议并举证。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HR部门建立"工资构成明细表",每月让员工签字确认
- 发生事故后立即封存考勤和薪资数据,避免3个月后说不清
- 对于"年终奖""绩效奖"等非常规收入,单独列项发放并备注性质
- 与保险公司沟通时,提供详细的薪资构成说明,别只给总额
很多企业以为"有保险就万事大吉",殊不知保险理赔也要看证据质量。本案中,如果应城市某医院在事发后就出具清晰的薪资分类证明,保险公司一审就能避免败诉,企业也能减少纠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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