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亲自签字抵押合同也能被认定有效-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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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民终9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5月12日,应城某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某和黄某签订一份编号为2016-0101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银行借款110万元,借期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9.88%,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并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分次还本金(第一年归还本金11万元,第二年归还本金11万元,第三年结清剩余贷款)。黄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日,银行与黄某、普某、吴某、林某签订一份编号为2016-0060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黄某、普某以其拥有的位于应城市某巷房屋,吴某、林某以其拥有的位于应城市月某路某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黄某、普某、吴某、林某在该抵押合同上签字。同日,黄某和普某、吴某和林某分别向银行出具《抵押承诺书》,并分别为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银行。银行于2016年5月13日将借款110万元汇入汪某账户。此后,汪某、黄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仅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231851.20元。
法院判决:汪某、黄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房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林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林某声称自己从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法院为什么还是认定抵押有效?关键原因有两点:
第一,"不鉴定等于默认"的风险。林某在法庭上说"这不是我签的字",却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认为,既然你说不是你签的,那你就得证明不是你签的。但林某既不提供证据,也不申请鉴定,相当于自己放弃了证明权利。最终法院只能认定"是你签的"。这就像你说"我没偷东西",但警察要你做测谎你却拒绝,别人难免怀疑你心虚。
第二,"房产证名字说了算"的规则。虽然林某和吴某是夫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吴某一个人的名字。银行只看房产证办事,认为吴某有权抵押。即使吴某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银行作为善意第三方,基于房产登记的公信力,仍然可以取得抵押权。这就是法律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房产证写谁名字,外人就认为谁做主。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两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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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环节形同虚设:很多企业负责人觉得"反正大家都认识,签个字走个形式",结果可能被他人冒签而不自知。等纠纷来了,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签的。建议:重要合同必须本人当面签署,最好全程录像;使用电子签名时,要选择有司法存证功能的平台;发现可疑签字立即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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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审查流于表面:银行只审查了房产证、身份证等表面材料,没核实夫妻关系真实性。虽然本案中银行胜诉了,但如果遇到恶意串通骗贷,银行可能要自担损失。对企业作为贷款方:不要满足于"材料齐全",要查婚姻状况、产权共有情况;对企业作为抵押方:不要让他人代管房产证,结婚证信息要更新,避免"被抵押"。
特别提醒中小企业主:房产是重要资产,一旦"被抵押",可能面临房子被拍卖的风险。务必定期查询房产登记状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查),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夫妻共有的房产,最好双方名字都写在房产证上,避免一方擅自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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