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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与工期延误赔偿不能同时主张-麻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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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1民终32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4月3日,麻城某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宜昌某乙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麻城市花岗岩尾矿治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将麻城花岗岩尾矿治理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制作安装、市政工程发包给宜昌某乙公司施工,工程总工期为270日历天,自2019年4月8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若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每延误一天赔偿1万元;若一方无故毁约,应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

宜昌某乙公司于2019年4月8日进场施工,但工程直至2021年2月底才交付(共耗时692天),比约定工期超期422天。麻城某甲公司认为宜昌某乙公司违约,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343万余元并赔偿工期延误损失42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宜昌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343万余元),但驳回工期延误损失赔偿请求,理由是"每天赔1万元"的条款违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宜昌某乙公司仅需支付违约金172万元,同时驳回麻城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防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 别踩"双份赔偿"陷阱:违约金和工期损失不能同时要

本案中,麻城某甲公司既主张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343万元),又主张每天1万元的工期延误损失(422万元),结果两头落空。法院明确指出:这两项赔偿针对的是同一损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害),企业不能"既要违约金又要损失赔偿"。就像买了保险不能既找保险公司理赔又找肇事方赔钱一样,法律不允许"双重获利"。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2. 工期顺延必须"白纸黑字":口头说说不管用

宜昌某乙公司主张工期应顺延的理由很充分:疫情、连续大雨、设计变更……但法院为何不认可?关键原因是没有按合同约定取得发包方或监理的书面确认!合同明确规定:"工期顺延需经甲方(或监理)签证认可",而该公司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既无签字盖章,也无正式申请文件。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3. 违约金不是"摇钱树":法院会按实际损失调整

麻城某甲公司主张的343万元违约金(合同总价20%)看似合理,但法院发现: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4. 合同条款要"说得清道得明",别用"悔约"等模糊词

本案合同约定"一方无故悔约(毁约)应支付20%违约金",但法院指出:"悔约"属于模糊表述,未区分轻微违约和根本违约。比如工人罢工停工3天算"悔约"?还是彻底退场不干才算?这种笼统条款极易引发争议。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四、征和律师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建设工程领域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高发区",本案中双方企业都因合同条款漏洞付出惨重代价:发包方少拿近200万赔偿,承包方多付172万违约金。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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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下次签施工合同时,务必检查这3点:①违约条款是否区分情形?②工期顺延程序是否明确?③损失证明要求是否具体?若拿不准,欢迎联系我们免费预审合同!

(注:本文案例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人名及企业名称按司法文书规范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