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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包矿山企业不承担劳动者工伤责任-麻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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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1181民初54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袁某经人介绍于2023年4月1日进入麻城市麻城华东某有限公司4号矿从事打、取石料工作,日常工作由李某涛管理,工资由李某涛安排李某明发放。2023年4月16日下午,袁某在取石料过程中被铁片溅入右眼受伤,当天被送医救治。袁某在矿山工作期间,未与李某涛、湖北麻城某石有限公司、麻城华东某有限公司或鄱阳县某矿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2024年4月,袁某向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湖北麻城某石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申请后,袁某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湖北麻城某石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麻城市某镇某村,经营范围为石材加工、销售,庭审中表示未承包或承揽该矿山开采。2023年1月,麻城华东某有限公司与鄱阳县某矿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矿山开采协议书》,约定将4号矿发包给后者开采(承包期至2024年1月)。李某涛自认是鄱阳县某矿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并称湖北麻城某石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清在该矿有股份。

法院判决:袁某与湖北麻城某石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1日至4月16日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企业若未直接管理劳动者,且劳动者的工作不属于企业自身业务范围,即使劳动者受伤,企业也不必然承担劳动关系责任。法院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关键看三点:

  1. 企业是否直接管理劳动者(例如安排工作、发工资);
  2. 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企业核心业务
  3. 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如企业有用工资质)。

本案中,湖北麻城某石有限公司只是“名字沾边”的企业——它既未承包矿山,也未直接指挥袁某干活(实际管理者是鄱阳县某矿有限公司的李某涛),袁某的工作自然不算该公司的业务。因此,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对企业来说,这起案例敲响了警钟:

总结:企业要牢牢记住——“谁发工资、谁管人,谁担责”。外包业务别当“甩手掌柜”,也别当“热心管家”。签好合同、划清界限、留好证据,才能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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