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别忽视保证期间,逾期主张权利仍要担责-桐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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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81民初10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2日,借款人吴某、保证人桐城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桐城农商行xx支行签订《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吴某提供30万元可循环借款额度,用途为家庭消费,有效期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2日。单笔借款最长期限12个月,利率为8.7%,逾期利率上浮50%至13.05%。桐城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2021年5月20日,吴某通过电子渠道分8次借款共计30万元,均于2022年5月20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吴某未偿还本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欠本金30万元、利息96171.25元。银行于2024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吴某需在15日内偿还银行本金30万元及利息(后期利息按13.05%计算至清偿日);桐城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2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担保风险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警醒的是:保证人以为"借款到期就没事了",结果仍要赔钱!
很多企业老板在给别人做担保时,只关注"借了多少钱""借多久",却完全忽略了"担保责任能持续多久"这个关键问题。本案中,桐城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可能觉得:"借款2022年5月就到期了,都过去快两年了,银行怎么现在才来找我?"但法院依然判决其要承担责任——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是"债务到期后三年",而银行在2024年2月起诉,仍在三年期内。
企业做担保时必须记住三点:
1. 保证期间≠借款期限
- 本案借款期仅1年(2021.5-2022.5),但担保责任却延续3年(2022.5-2025.5)
- 企业误区:以为"钱还清了担保就结束",其实担保责任按合同约定时间计算,与实际还款无关
- 正确做法: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间自债务到期日起×年",并在日历标注截止日
2. 催收≠法律主张权利
- 银行可能多次电话催收,但这不等于"主张权利"
- 法律要点: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内通过起诉、仲裁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 企业风险:若收到催收电话就以为"躲过去",可能等到法院传票才知已败诉(本案被告未出庭即丧失抗辩权)
3. 电子签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 本案借款通过"易贷卡"电子渠道申请,法院直接采信电子借据
- 常见陷阱:企业负责人随手点"同意"电子合同,未看清"可循环借款""保证期间"等条款
- 血泪教训:线上操作≠责任减轻,所有电子确认都等同于纸质签字
企业防范指南:
✅ 签担保合同前必做三件事
- 用红笔标出"保证期间"起止日(不是从签约日算!)
- 问清"主债务到期后还能追责多久"(本案是3年,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2年)
- 要求债权人提供空白合同,带回家给专业律师审核
✅ 已做担保后必做两件事
- 每季度查一次被担保人还款记录(银行官网可查)
- 在保证期届满前3个月,书面要求债权人确认是否还需担责
特别提醒:本案中保证人桐城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出庭应诉,直接丧失抗辩机会。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必须重视——即使觉得"不关我事",也应委托律师出庭,否则法院将按原告主张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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