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回起诉不等于担保人免责-应城保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9民终15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月6日,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因急需周转资金,向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2014年1月14日,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向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息3%,逾期还款的还应当承担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同日,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向某、向某军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对借款合同项下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月14日,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汇入4000000元。借款到期后,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向某、向某军未能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2014年4月28日,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向某、向某军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2月26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14)鄂孝感中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一、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所借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承担利息920000元,共计4920000元。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向某、向某军对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向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撤回对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上述借款本息未全部履行到位,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则依法保留对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2014年12月26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5年9月10日,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分配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财产时受偿1800000元。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鄂孝感中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未生效为由,对(2014)鄂孝感中民初字第00040号案件继续审理,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偿还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54520.55元。二、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偿还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的利息、逾期罚息(以3554520.55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向某、向某军对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初字第00040号判决书,已于2019年2月1日生效。
另查明,2015年5月5日,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在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某强有限公司。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某强有限公司对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554520.5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债权人撤回对保证人的起诉,不等于保证责任自动免除,特别是当债权人明确保留追诉权利时!
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院撤回了对担保企业的起诉,那就"没事了",可以高枕无忧。但本案清楚地表明:湖北某强有限公司(原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为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就意味着免除了担保责任,结果仍然被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原因有三点:
1. 撤诉不等于放弃权利,保留追诉声明很关键
本案中,调解书明确写着"如上述借款本息未全部履行到位,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则依法保留对汉川市某兴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句话就是"定时炸弹"!当主债务人汉川市某宝童车有限公司未能全额还款时(只还了180万元),这个保留权利的声明就生效了。企业作为担保人,千万不能看到"撤诉"就以为万事大吉,一定要看债权人是否明确放弃权利。
2. 担保责任不会因主债务诉讼而自动消失
有些企业认为:"既然债权人已经起诉了主债务人,那就应该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不应该再找我这个担保人要钱。"但法律上,债权人有权选择先找谁要钱。连带责任担保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跳过主债务人,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本案中,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完全有权单独起诉担保人湖北某强有限公司。
3.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要牢记
本案中,借款到期日是2014年4月,保证期间约定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到2016年4月)。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16年就提起了诉讼,完全在保证期间内。很多企业因为不清楚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误以为过了很长时间就安全了,结果被突然起诉。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担保前务必"三问"
- 问自己:我真要为这笔债务担保吗?(别碍于情面乱签字)
- 问债务人:你到底有多大还款能力?(查征信、看资产)
- 问律师:这个担保合同有什么陷阱?(特别是"连带责任"条款)
2. 撤诉不等于结束,要跟踪到底
如果债权人撤回对你的起诉,务必:
- 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放弃担保责任的声明
- 持续关注主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可通过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 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防止"保留追诉权利"的陷阱
3. 记住关键时间节点
- 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未约定)或2年(有约定),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 诉讼时效:从保证期间届满次日开始计算3年
- 重要提示: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过后即使起诉你也无效!
4. 担保后定期"查岗"
- 每半年查一次主债务人的还款情况
- 保存好自己要求债务人还款的催告证据
- 如果发现债务人经营恶化,及时要求其提供新担保或提前还款
真实案例教训:去年我们接触过一家武汉某科技公司,为朋友企业担保500万元,看到债权人撤诉就以为没事了。结果三年后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因为债权人发现原债务人破产后,立即转而起诉担保人。该公司因超过诉讼时效本可免责,但因曾发过一次催款微信(被认定为中断时效),最终还是赔了300多万!
记住: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它是"替人背债"的承诺。企业在提供担保前,务必评估风险;担保后,要持续跟踪,别等"炸弹"爆炸才后悔。特别是当债权人说"先撤诉,不影响你"时,一定要追问清楚——这很可能就是未来的"追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