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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未付企业被认定为预期违约需支付全款-宁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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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16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7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宁国安某公司1#厂房交由原告承建,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钢结构工作内容,工程内容为1#厂房钢结构工程、土建基础工程、水电、消防;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合同价为598万元(含增值税发票);付款周期为1#厂房主钢构安装结束3日内付50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剩余款项的50%,余款扣除合同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后,一年内分季度付清;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双方协商解决,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2019年8月8日,被告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为合格。

另查明,2017年11月25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周期进行了变更。2018年8月8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再次就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变更形成补充协议,载明:“……2、现对原补充协议中《第三条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的约定调整为:2.1甲方需在1#厂房竣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1.2剩余的款项,在甲方支付完毕以上叁佰万元整工程款后,分三年半,按照每年平均四个季度支付,直至该项目合同签约总金额伍佰玖拾捌万元整支付完毕为止。三、工程进度的约定:1、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承诺在60日内竣工。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或之前的补充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修改之处,按原合同或之前的补充协议执行……”。

再查明,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30万元。2019年6月18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881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一、被告安徽诚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宁国永某有限公司工程款40.19万元及本案律师费1万元,合计41.19万元,由被告安徽诚某有限公司承担11.19万元,被告宁国安某公司承担30万元。……三、被告宁国安某公司上述应付款3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宁国永某有限公司,之后将该款从应付被告安徽诚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019年9月6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与案外人安徽安某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丙方)签订《尾款支付三方协议》一份,载明:“……二、乙方应于2019年5月16日前支付丙方工程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余欠工程款贰拾肆万玖仟零玖拾柒元零伍分(249097.05元)。三、甲方自愿就乙方余欠丙方的工程款贰拾肆万玖仟零玖拾柒元零伍分(249097.05元)承担还款责任,并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五、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丙方付清尾款的,丙方有权自行选择向甲方或乙方单独主张,或共同要求双方偿还所欠款项……”。

庭审中,双方均明确表示工程款支付依据2018年8月8日补充协议约定履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宁国安某公司向原告安徽诚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73万余元(具体为4730902.95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9日起计算),并确认原告对1号厂房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企业因没按时付第一笔300万工程款,被法院认定为“预期违约”,需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还丢了拖延付款的“护身符”。

三、核心观点:企业拖欠工程款可能被认定为“预期违约”,需警惕全款支付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如果没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即使只拖了第一笔,也可能被法院认为“以后也不想付了”,从而被迫立刻支付全部欠款!

具体来说:

一句话总结:工程款不是“缓一缓”的小事,拖一期可能赔全款!企业务必做到:合同约定要清晰、付款时间要守牢、变更条款要留痕。否则,像本案被告一样,不仅赔钱丢利息,连厂房都可能被拍卖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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