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指定签收人被绕过怎么办?企业实际履行行为可能推翻合同约定 - 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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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签合同时总以为白纸黑字很安全,但实际履行中一个疏忽就可能让条款“失效”!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提醒您:别因默认接受非规范操作而丢了合同保护。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3民初36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2日,和县明某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某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明某环保公司向某诚建设公司的“和县民生小区三期工地”提供建设用砖。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结算方式:当月供货金额不足20万元需送满20万元时付款60%,当月供货金额大于20万元时,月尾算账,次月10日前付款60%,墙体验收结束后三个月至五个月付清所有砖款。合同第十一条明确:货款凭供货方送货单(需方指定材料人员签字)或需方收货单结算,且结账时票据需经担保人签字。合同还指定王保根、俞宏胜为唯一有权签收人。
合同自2020年4月履行至2020年12月。期间,明某环保公司每次供货后出具对账单,均由杨金兰、丁宁琳二人签字(非合同指定人员),并备注用砖数量及金额。明某环保公司共提供5张发票确认单,总金额204万余元。某诚建设公司陆续支付123万元货款,但未对杨金兰、丁宁琳的签收行为提出异议。2021年8月,明某环保公司起诉,要求某诚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7万余元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诚建设公司支付货款571452.32元及违约金8000元,并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包括要求明某环保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诚建设公司最终败诉。
三、核心风险提示:实际履行行为可能“废掉”合同条款!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写得再清楚,如果履行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院就可能认定你们默认改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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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教训:
某诚建设公司合同里白纸黑字指定王保根、俞宏胜为签收人,但实际收货时,杨金兰、丁宁琳签字的对账单却一路绿灯——公司不仅收了货,还付了123万元货款,全程没提半个“不”字。法院一针见血指出:“以实际付款行为表明接受变更,等于双方达成新合意”。结果呢?合同指定的签收规则被推翻,某诚建设公司只能认下57万欠款。
更扎心的是,某诚建设公司反诉主张“对方没先书面投诉就起诉,要赔10万违约金”,但法院认为:合同限制诉权的条款(如必须先投诉才能起诉)可能无效,企业不能靠它“卡住”对方维权路。 -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 “默认接受”等于放弃合同保护:
如果发现对方未按合同操作(如非指定人员签收),必须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像本案中,某诚建设公司收货付款时沉默,等于亲手把合同条款变成废纸。建议:收到问题单据后24小时内发邮件/函件留存证据,写明“此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我方保留追责权”。 - 签收流程是钱袋子的“闸门”:
合同里指定签收人不是摆设!务必在工地公示名单,并培训所有对接人员:“只认指定人签字,其他人一概拒收”。本案若某诚建设公司当场拒收杨金兰的单子,或要求补签授权书,根本不会输。 - 限制诉权的条款=纸老虎:
别指望用“必须先投诉才能起诉”这类条款阻止对方维权。法院普遍认为这侵犯法定诉权,很可能判无效。真想减少纠纷?不如约定“争议优先协商30天”,既合法又实用。
- “默认接受”等于放弃合同保护: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死的,履行是活的——企业不盯紧执行细节,再完美的条款也会“烂”在操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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