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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指定签收人被绕过怎么办?企业实际履行行为可能推翻合同约定 - 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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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签合同时总以为白纸黑字很安全,但实际履行中一个疏忽就可能让条款“失效”!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提醒您:别因默认接受非规范操作而丢了合同保护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3民初36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2日,和县明某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某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明某环保公司向某诚建设公司的“和县民生小区三期工地”提供建设用砖。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结算方式:当月供货金额不足20万元需送满20万元时付款60%,当月供货金额大于20万元时,月尾算账,次月10日前付款60%,墙体验收结束后三个月至五个月付清所有砖款。合同第十一条明确:货款凭供货方送货单(需方指定材料人员签字)或需方收货单结算,且结账时票据需经担保人签字。合同还指定王保根、俞宏胜为唯一有权签收人。

合同自2020年4月履行至2020年12月。期间,明某环保公司每次供货后出具对账单,均由杨金兰、丁宁琳二人签字(非合同指定人员),并备注用砖数量及金额。明某环保公司共提供5张发票确认单,总金额204万余元。某诚建设公司陆续支付123万元货款,但未对杨金兰、丁宁琳的签收行为提出异议。2021年8月,明某环保公司起诉,要求某诚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7万余元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诚建设公司支付货款571452.32元及违约金8000元,并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包括要求明某环保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诚建设公司最终败诉。

三、核心风险提示:实际履行行为可能“废掉”合同条款!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写得再清楚,如果履行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院就可能认定你们默认改了约定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死的,履行是活的——企业不盯紧执行细节,再完美的条款也会“烂”在操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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