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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工作受伤企业仍需担责!别再误判劳动关系风险 - 肥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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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0)皖01行终5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湖南仁某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是一家从事道路清洁服务的企业。俞某(女,1956年5月出生)于2018年9月1日开始为该公司工作,负责合铜路严店段的路面保洁。2019年9月25日下午3点49分左右,俞某在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俞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10月28日,俞某的儿子汪某3向肥西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向仁某洁肥西分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并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决定,认定俞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俞某当时已62岁(超过60岁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算工伤,于是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公司又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俞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很明确:即使员工超过60岁退休年龄,只要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没领养老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企业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工伤责任!

很多企业有个误区:以为招用超龄员工(尤其是农民工)自动变成“劳务关系”,就能逃避工伤赔偿。但法院用这个案例狠狠打了脸——年龄不是“挡箭牌”!仁某洁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他们以俞某超龄为由拒认工伤,还强调“签合同时买不了工伤保险”,但法院指出,超龄农民工只要没领养老金,工作中出事就得算工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企业想用“劳务合同”条款(比如约定“事故不负责”)来推卸责任,根本无效!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高危雷区! 尤其是清洁、建筑、保安等大量使用大龄农民工的行业,稍不注意就可能背上巨额赔偿(工伤赔偿动辄几十万)。如何避开这个坑?记住这4条实用建议:

  1. 招人先查“养老金”:录用50岁以上员工时,务必确认对方是否在领养老金(可要求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如果没享受养老保险,哪怕签了“劳务合同”,法律仍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工伤保险不能省:当地政策允许的话,必须为所有员工(包括超龄者)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当地不允许超龄员工参保(部分地区有此限制),立即找专业律师设计替代方案(比如补充商业意外险),但切记:商业险不能完全替代工伤保险责任!
  3. 合同别写“免责条款”:像本案中公司合同里写“第三方事故不赔偿”,法院直接判无效。合同再“花哨”,也抵不过法律强制规定。
  4. 出事别慌,积极应对:员工一旦工伤,30天内主动申报认定!如果像本案公司一样拖延举证、硬扛诉讼,99%会败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不认工伤?举证责任归企业!)。

记住:法律不看年龄,只看事实! 企业以为“超龄=安全”,却可能因一个疏忽赔掉全年利润。尤其在安徽、江苏等农民工大省,这类纠纷近年暴增——去年全国超龄工伤认定案件涨了30%,企业千万别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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