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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厂转让保险索赔权时单方评估易吃亏 - 合肥蜀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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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04民初14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0日,案外人郎某伟驾驶沪D×××××(沪H×××××)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陕高速661公里000米附近时,与安某驾驶浙A×××××(湘A×××××)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七大队认定,郎某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该车辆支出施救费3800元。
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郎某伟,登记所有人为上海某江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分公司处投保有车损险(限额12075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9年10月28日,上海某江物流有限公司、郎某伟与肥东某豪小汽车修理厂签订一份保险赔偿权利转让协议,约定:因沪D×××××号车辆在肥东某豪小汽车修理厂修理,郎某伟未支付修理费,郎某伟自愿将沪D×××××号车辆因案涉事故产生的保险赔偿权利转让给肥东某豪小汽车修理厂,通过诉讼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全部归肥东某豪小汽车修理厂所有,用于支付修理费及相关费用。上海某江物流有限公司将该转让事宜通知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分公司。
肥东某豪小汽车修理厂单方委托安徽某民价格鉴定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意见为损失94575元。诉讼中,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重新评估,意见为损失74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分公司支付肥东某豪小汽车修理厂车辆维修费74000元、施救费3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单方评估费300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坑”:当企业受让保险索赔权后,如果自己找评估公司定损,法院很可能不认账,反而按保险公司要求的重新评估来赔,导致你少拿钱甚至白忙活!

为什么肥东某豪修理厂明明花了近10万元修车,最后只拿回7.4万元?关键就在“单方评估”上:

给企业的3条防坑建议:

  1. 转让索赔权时,务必“三方到场”协商评估
    别像本案修理厂一样单干!拿到保险索赔权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和车主,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比如行业协会推荐的)。这样定出的损失金额,法院大概率会认可,避免后续扯皮。

  2. 修车前先“报备”,保留完整证据链
    车子送来修理时,主动让车主签《维修确认单》,写明“预计费用XX元,保险公司已知悉”。同时保存好每一笔修车发票、配件清单——法院只认“真凭实据”,口头承诺或模糊单据容易被踢出局。

  3. 转让协议要“双保险”,别漏通知环节
    本案协议签得对:上海某江物流有限公司和郎某伟一起转让权利,还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但很多企业只让车主签字,忘了让登记公司(如物流公司)盖章,或通知时用口头、微信(证据难固定)。记住:转让协议必须由实际车主+登记公司共同签署,并用快递寄送保险公司(保留签收回执),否则法院可能说“转让无效”!

小提醒:保险索赔不是“谁修车谁说了算”。企业别光顾着抢修车生意,得提前把法律风险卡死——省下的可不只是评估费,更是真金白银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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