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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未核实对方授权导致货款难追回-当涂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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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521民初9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7月25日,安徽某公司与六安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安徽某公司将“马鞍山经开区(南区)乡村振兴项目-年陡安置房及年丰路项目(EPC总承包)劳务分包二标段工程”分包给六安某公司,胡某作为六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当涂某厂自述2022年10月份由胡某带着郑某到其公司考察,协商合作事宜,之后由郑某与其公司联系供货事宜,郑某与当涂某厂员工杨某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及安装地点位于当涂县年陡安置房二标段B3#楼、B4#楼。2022年11月24日,杨某向郑某发送微信:“郑工,你们公司名叫什么?我填写在合同上”,郑某回复:“安徽某公司”,之后,杨某向郑某发送一份合同。2023年1月4日,郑某向杨某发送一份合同,合同显示甲方(采购方)为安徽某公司,并发送消息:“我们财务讲合同按这个来”。2023年5月5日,杨某向郑某发送结算清单一份,郑某回复:“收到”,此后杨某询问郑某货款支付时间。2023年9月11日,杨某向郑某发送“2023年兴龙水泥制品厂结算清单”照片一张,该结算清单显示项目名称:年陡安置房(二标)、款项合计27584元、郑某在底部签名、落款时间2023年5月8日,并发送语音,要求郑某跟胡总说一下,郑某回复:“收到”。2024年2月5日,郑某向杨某发送安徽某公司的开票信息,要求按这个开票并邮寄合同,并发送消息:“22584”“开票”“合同也写这么多”“胡总还差你5000”并提供邮寄地址,杨某发送邮寄订单消息,并发送消息:“合同已经寄出”,当天,当涂某厂开具购买方信息为安徽某公司、金额为2245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并发送给郑某。2024年2月7日,杨某发送消息:“公司什么时候打钱”,郑某回复:“应该快收到了”“今天下午”,杨某发送:“好的,来了一万多”,郑某语音回复:“我尽力了,一万多”“这个钱是胡总借的钱,借钱付的钱,农民工工资代不了,借的钱,借了本来想借20万,后来只给借他15万,每个人扣了,行吧?就这样了,来年再讲了”,杨某发送语音:“好的好的,来年再说”。当天,安徽某公司向当涂某厂汇款12454元。2024年11月8日,当涂某厂向胡某发送短信:“胡总,公司律师函已发,星期一开始走起诉流程,请于最迟星期一安排年陡烟道款事宜,目前货款还剩余15130元。”胡某回复:“收到在解决”。因当涂某厂至今未收到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公司付清货款。安徽某公司则认为已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六安某公司,六安某公司及胡某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案涉材料的实际购买者、使用者,郑某系六安某公司的员工,其公司与当涂某厂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其公司向当涂某厂支付12454元时因为胡某向其公司出具了借条,委托其公司支付这笔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驳回当涂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涂某厂要求安徽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130元及利息的请求,法院没支持,当涂某厂一分钱也拿不到。

三、核心观点:交易时务必核实“对方到底能不能代表公司”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当涂某厂以为自己在和安徽某公司做生意,但法院说“你没证据证明安徽某公司真参与了交易”。 看起来很冤,但风险其实埋在最开始——当涂某厂轻信了郑某的话,以为他是安徽某公司的员工,就忙着送货、开票、催款,结果最后发现,郑某只是六安某公司的人,安徽某公司根本不认这笔账。

为什么安徽某公司能脱身?原因有三点,企业必须警惕:

  1. 合同没盖章,只有个人操作:郑某让当涂某厂把合同甲方写成“安徽某公司”,但合同上既没安徽某公司的公章,也没正式授权书。当涂某厂只凭微信聊天就行动,像“郑工,你们公司名叫什么”这种话,根本不能当证据用。
  2. 付款≠承认交易:安徽某公司付了12454元,但聊天记录里郑某明确说了“这钱是胡总借的”,后来也提供了借条证明。法院认为,这属于“帮忙代付”,不是安徽某公司自己该付的货款。
  3. 催款对象错了:当涂某厂一直找胡某要钱(比如发短信“胡总安排烟道款”),而不是直接找安徽某公司。这反而证明,他们心里知道实际买家是胡某,不是安徽某公司。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一句话总结:做生意不是交朋友,别图省事!核实授权多花10分钟,能避免货款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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