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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及时书面确认工程款易陷拖欠风险 - 巢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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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81民初144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3月18日,巢湖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项目部承建该公司成型车间钢结构工程,合同价368000元。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钢构进场安装时支付20%,安装完毕再付20%,完工后支付至决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原告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名义负责施工并全程对接被告公司。工程完工后,2013年1月双方签订《钢构决算单》,确认总工程款为935626元,刘某签名并加盖项目部章,被告公司时任厂长柳某华也在单上签名。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760000元,剩余175626元未结清。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刘某是工程实际施工人,所有债权债务由其主张。

法院判决:被告巢湖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向刘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75626元及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2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驳回刘某关于律师费10000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一个致命漏洞:工程款确认仅靠“口头认可”或“个人签字”,缺乏正式书面流程,极易引发拖欠纠纷。法院为何判被告败诉?关键点有三:

  1. 厂长签字被认定为公司行为:柳某华作为被告公司厂长,在决算单上签字,法院直接视为公司对工程款的确认。但企业可能辩称“他没权限”,可合同里没明确谁有权签字,公司又没及时否认,最终“哑巴吃黄连”。
  2. 拖延确认=自找麻烦:工程2013年就完工,决算单也签了,但被告拖到2025年原告起诉才处理。12年间既不书面核对金额,也不主动付款,导致利息越滚越多(按LPR计算)。
  3. 实际施工人身份难推翻:虽然合同是和项目部签的,但总包方公司书面证明刘某是“真干活的人”。企业若没在合同里约定“禁止转包”,或未及时核实施工主体,很容易被“抓包”欠款。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签字必须“双保险”
工程验收、决算时,务必让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正式确认书,别只认个人(如厂长、项目经理)签字。内部人员变动频繁,一张纸没盖章,后期可能“人走账赖”。建议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所有结算文件须经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生效”。

付款流程“掐表走”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如“钢构安装完毕付20%”)要配套书面验收单。每到一个节点,立刻让施工方提交验收申请,公司48小时内书面回复。拖着不确认?系统自动触发提醒邮件给法务部!避免像本案拖十几年,利息比本金还吓人。

分包管理“不留死角”
如果工程转包给他人(如本案项目部转给刘某),合同中必须加一条:“实际施工人需向我方备案身份信息,否则不视为有效履约”。施工中定期抽查现场,保留微信记录、验收照片等证据。别等对方告上门,才发现“根本不知道谁在干活”。

最后提醒:很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签个字就行”,但生意场上人心会变。本案被告公司就是吃了“懒”的亏——少走两步盖章,多赔十几万真金白银。工程款纠纷占企业诉讼的30%以上,早规范早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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