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还款承诺未经同意不能替代原合同约定-巢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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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81民初44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7月20日,巢湖某私立学校(以下简称"某学校")与巢湖某建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学校将学生公寓综合楼工程发包给某建安公司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自施工开始,某学校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支付某建安公司不少于400万元,且以竣工日期为准,某学校在此后42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如到期未付,余款按年息10%承担利息。
2020年10月2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6月28日,经审核确认,工程总金额为76365010.92元。截至诉讼时,某学校已分8次支付共计3100万元(2019年8月27日支付100万元;2020年4月27日支付500万元;2020年8月26日支付600万元;2021年2月23日支付600万元;2021年9月2日支付600万元;2022年2月22日支付500万元;2023年9月3日支付100万元;2023年11月24日支付100万元),剩余45365010.92元一直未付。
2024年2月7日,某学校向某建安公司的项目经理翟某胜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若某建安公司愿调解结案,则按特定方案偿还工程款"。但某建安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坚持按原合同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学校需在15日内支付某建安公司剩余工程款45365010.92元及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为2364722.22元,此后按年利率10%计算);某建安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驳回某建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原则:附条件的还款承诺,未经对方明确同意,不能单方面改变原合同约定。
某学校在诉讼中拿出的《还款承诺书》之所以不被法院采纳,是因为它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某建安公司愿调解结案"。但某建安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意味着这个条件根本没达成,所以承诺书不能生效。就像你和朋友约好"如果你请客,我就买单",结果你没请客,那就不能要求朋友替你买单一样简单。
企业如何避免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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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信"口头承诺",要签"书面协议"
很多老板遇到资金困难时,会口头答应对方"下个月一定付"或"年底结清"。但就像本案,没有书面确认的承诺,打起官司来就是"空口无凭"。记住:任何合同变更必须白纸黑字签字盖章,微信聊天记录都可能因证据不完整而无效。 -
附条件协议要写清"怎么算数"
如果写"待某条件成就后再付款",必须明确:- 条件具体是什么(例如"收到政府补贴后7日内")
- 如何证明条件已成就(例如"提供银行入账凭证")
本案中"愿调解结案"这种模糊表述,等于没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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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还款计划要立刻确认
对方如果给你一份新还款计划,别急着撕掉原合同!先做两件事:- 让对方在计划书上写明"本计划书生效后,原合同第X条作废"
- 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否则就像本案被告,白白多付了200多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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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要"卡准时间"
作为施工方,你对工程拍卖款有"优先拿钱"的权利,但必须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主张!很多企业主不知道这点,等到催款时已过期,只能排队等发包方破产清算,血汗钱打水漂。 -
每次付款都要"留痕"
本案原告能胜诉的关键,是完整保留了8笔付款的银行流水。建议企业:- 付款时备注"XX项目第X期工程款"
- 收款后立即开票并让对方签收
- 定期核对《对账单》双方签字确认
最后提醒: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履约过程中的每个变更、每次沟通都可能影响未来纠纷的胜负。就像盖楼要定期验收,合同也要定期"法律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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