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为公司债务买单 - 中牟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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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22民初63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6月4日、29日、30日,原告郑州某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富某置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北京集团河南分公司中牟凤鸣水岸项目围挡包装制作合同》《北京集团河南分公司中牟凤鸣水岸项目6月新增围挡包装制作合同》及《北京集团河南分公司中牟凤鸣水岸项目销售中心导视及摆件包装合同》。合同签订后,郑州某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围挡包装、导视系统等服务,经结算,郑州富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服务费93121元、86488.79元、74898.54元,合计254508.33元未支付。中牟县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郑州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法院判决:郑州富某置业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郑州某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254508.33元及利息(从2024年4月22日起算);中牟县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郑州某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王某(项目经办人)付款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重视“财产独立”,否则股东可能“连累买单”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当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就要为公司欠的债一起还!
为什么神某公司要为富某置业的欠款“背锅”?因为神某公司是富某置业的“唯一股东”(就像一个人开的“一人公司”),但神某公司既没出庭答辩,也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自己的钱是独立的”。法院只能推定:两家公司财产混在一起,神某公司实际控制了富某置业的钱。结果呢?神某公司不仅要赔25万多元,还要额外付利息,白白“替别人扛债”。
对企业最实用的3个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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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必须留证据!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唯一股东(比如持股100%),一定要像“分钱包”一样管理账目:- 公司银行账户和你个人账户绝对不能混用(比如用私人卡收公司款);
- 每年做正规的财务审计报告,保留好银行流水、合同、发票;
- 记住: 法院不会主动查证财产是否独立,你不出示证据,就默认你要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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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别当“甩手掌柜”
富某置业欠钱不付,直接导致被起诉。企业签合同时要:- 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违约金(比如“逾期按LPR利率计息”);
- 履行完义务后,及时让对方签收验收单(像本案中郑州某度公司就因验收证据齐全赢了官司);
- 警惕: 拖欠服务费超1年,对方可能加收“双倍利息”(判决书提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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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责任人,但别乱签字
王某作为项目经办人,因只是“执行对接”,法院认定他不用个人赔钱。但提醒:- 员工在合同上签字前,务必写清“职务行为”(比如“王某 代表富某置业公司”);
- 如果以个人名义担保公司债务,可能像股东一样“连累个人财产”。
总结: 企业不是“挡箭牌”!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的老板,必须用“干净账目”划清个人和公司界限,否则辛苦赚的钱可能一夜被用来还公司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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