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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监督分包工资发放需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长垣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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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7民终384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两份,约定由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厂汽车卸煤沟改造工程二期、三期围护结构等施工劳务分包给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雇佣李某从事三门某厂三期煤场煤棚钢结构安装工作。后经结算,2023年10月6日,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韩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鉴于欠款人韩某因在三门某厂三期煤场安装煤棚钢结构欠李某2022.08月.09月.10月份工资未付。共计3万5仟元(叁万伍仟元)特写未付工资欠条以此为证。欠款人:韩某(加盖私人印章)担保人:潘某。"落款处另载明欠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号,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欠条出具后,李某通过电话催要,韩某对欠付李某劳务报酬的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其缺乏还款能力故未予还款。

另查明,上述合同签订后,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向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款并代付部分工人工资但其未开设农民工工资账户,亦缺少对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称其已超额支付结算金额。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为韩某,系自然人独资公司。

一审判决: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劳务报酬款35000元及利息;韩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清偿后,可以依法向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潘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二审法院驳回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起看似简单的欠薪案件,却让作为"大公司"的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付出了沉重代价。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疑惑:我们已经把工程款付给分包公司了,甚至超额支付了,为什么还要为分包公司的欠薪"买单"?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常忽视的关键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以为"钱已付清"就万事大吉

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时强调,他们已经向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944973元,超过应结算金额的102.68%,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但法院指出,即使工程款已付清,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仍有法定义务监督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风险点二:忽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

本案中,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未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这是导致其承担责任的关键原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总承包单位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风险点三:误判"农民工"身份范围

河南省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李某是管理人员,不属于农民工范畴。但法院认为,即使李某在工地承担一定管理职责(如带队、签到等),只要他直接参与一线劳动,就属于农民工。企业在判断是否适用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时,不能简单以岗位名称界定,而应看实际工作内容。

企业防范建议:

  1. 设立专用账户,规范工资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为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监督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2. 建立监督机制,留存书面记录:不仅要支付工程款,更要建立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分包单位的用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并留存书面记录,证明已尽到监督责任。

  3. 准确识别适用对象:不要仅凭岗位名称判断是否属于"农民工"。一线工人、辅助工种,甚至部分承担管理职责但直接参与劳动的人员,都可能被认定为农民工,适用相关保障规定。

  4. 审慎选择分包单位:特别是对一人有限公司等特殊主体,要特别注意其履约能力和财务规范性。本案中长垣市某建劳务有限公司是韩某的个人独资公司,当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时,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分包单位的偿付能力往往有限。

  5. 及时处理欠薪问题:发现分包单位有欠薪迹象时,应主动介入,可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划拨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事态扩大后承担更重责任。

许多企业认为"我付了钱,后面的事就与我无关",这种想法非常危险。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不要等到农民工拿着欠条告上法庭,才发现自己要为分包单位的欠薪"买单"。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例——总承包单位因忽视这些细节而付出远超欠薪金额的代价:不仅要先行支付工资,还要承担诉讼费、利息,甚至因拖延支付而产生的加倍利息。更严重的是,可能影响企业信用,导致未来投标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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