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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抵押物审查义务将丧失优先执行权-永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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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10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永城市某银行与庞某、余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庞某、余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银行对余某名下位于永城市芒山镇某社区商住房(房产证号:字第20****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庞某、余某未还款,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2月1日查封该房屋。
事实查明:余某与王某龙共同开发该社区房屋,2013年6月7日余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王某龙将该小区4单元3楼北户房屋以18万元出售给徐某,并交付房屋。余某与庞某原系夫妻,余某于2020年12月3日去世。
银行上诉主张: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系伪造、房款收据无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庞某追认、徐某未实际占有房屋等,要求继续执行该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驳回银行的请求,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徐某有权排除银行的强制执行。

三、核心观点:企业设定抵押权前必须严查抵押物真实状态

这个案子看似是“一房二卖”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在抵押业务中的致命漏洞:只看房产证,不查实际人。银行犯了三个典型错误,企业务必警惕:

  1. “闭眼签抵押”——忽视抵押物占有状态
    银行2017年才办理抵押登记,但徐某早在2013年就付清房款、入住该房。法院明确指出: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实地查看房屋是否被他人占有。如果当时去现场走一走,发现屋里住着人、用着电(徐某提交了购电卡),就能避免后续纠纷。现实中,许多企业抵押前只查产权登记,却对“房子到底归谁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像本案银行一样“钱房两空”。

  2. “迷信登记证”——误以为产权证=无风险
    银行辩称“房产证登记在余某名下,我们就有权执行”。但法院一针见血:房屋是余某和王某龙合伙开发的,不是普通夫妻共有房。余某先卖房后抵押,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企业要知道:

    • 产权证可能滞后于真实交易(如本案2013年卖房,2017年才抵押);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户限制多,买家未过户未必是自身过错。
      设定抵押前必须确认:房屋是否涉及合伙开发?土地性质能否过户?别让一纸产权证蒙蔽双眼。
  3. “甩锅给他人”——把审查责任当儿戏
    银行声称“徐某的协议是假的”,却拿不出证据;质疑“房款交给王某龙不合理”,却未核实王某龙是否获授权。法院直接认定: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法律对专业机构的要求比普通人高得多——银行有资源调查抵押物,却图省事不做尽职调查,活该承担后果。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抵押前必须“三查三看”

企业常以为“办了抵押登记就高枕无忧”,但这个案子敲响警钟:抵押权不是“免死金牌”,忽视基础调查等于给风险开绿灯。尤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资产瑕疵增多,企业务必把风控做在签合同前,而非等执行失败后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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