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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损失索赔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责任-济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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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39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7月2日,郑州某公司(甲方)与杨某某(乙方)签订《大学生活动中心干挂陶土板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后置埋件安装、骨架安装、陶土板挂接等,总工期65天。承包方式为:预埋件、镀锌钢板、干挂骨架、陶板由甲方提供;乙方包工、包机具、包除甲供材以外的材料、包工期等。合同约定若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暂定总价0.5%的违约金。

另查明,双方于2020年7月11日签订《大学生活动中心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大学生活动中心外墙装饰脚手架施工合同》,2020年10月6日签订保温工程施工补充协议,2020年11月7日签订脚手架施工补充协议,2021年2月20日签订四千人报告厅脚手架施工合同,2021年3月25日签订楼梯花岗岩铺贴工程施工合同及幕墙窗施工劳务合同,2021年4月20日签订千人报告厅脚手架施工合同。双方还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完成了所有施工项目,工程已交付使用。2024年7月5日,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及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8950.27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中,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杨某某赔偿延期完工违约金309417.52元。2024年9月5日,法院判决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杨某某工程款258950.27元及利息,驳回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后某公司上诉,双方达成调解,某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某公司另行起诉,要求杨某某赔偿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123712元(主要是脚手架租赁费和管理人员工资)。某公司主张:实际施工工期257天,扣除施工方案未确定、停工待料、天气、创卫等因素后,杨某某仍延期33天,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企业主张工期延误损失,必须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链证明延误是由对方直接造成,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索赔请求。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遇到工期延误时,第一反应是"肯定是对方责任",但打官司时却拿不出"硬证据",结果白白损失了时间、金钱和机会。让我们看看本案中企业犯了哪些致命错误:

  1. 证据收集不完整
    某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不是完整的日志",只是零散记录了工程进展,却无法证明延误具体是谁的责任。就像你开车被追尾,警察问你"谁的责任",你却只能回答"我当时在开车",没有行车记录仪视频,交警自然无法认定对方全责。

  2. 责任混同不清
    法院查明,工期延误涉及多种原因:施工方案未确定、停工待料、天气、创卫等。某公司自己出具的说明中也承认"扣除97天停工待料、29天创卫管控"等因素。这就像装修房子延期,既因为装修公司偷懒,也因为你自己迟迟不确认设计方案,还遇到雨季无法施工,法院当然无法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一方。

  3. 重复主张已结费用
    某公司主张的脚手架租赁费,实际已包含在之前调解支付的工程款中。这相当于你已经付清了物业费,又回头找物业要回"多收的垃圾清运费",显然站不住脚。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建立"工期责任日志"制度

合同中明确"可索赔情形"

及时固定证据,别等打官司才着急

很多企业负责人说:"我们一直这么干的,没出过问题"。但就像没买过保险的人觉得"不可能出事",真出事时才发现手里没有"救命钱"。本案中某公司就是因为前期没规范管理,导致后期有理说不清,12万多元的损失无法追回。

特别提醒:合同无效≠责任全消!本案中某公司曾担心合同无效就不能索赔,但法院明确表示"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关键是要有证据!就像借钱没打借条,只要能证明对方确实拿了钱,法院照样支持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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