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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0元转股逃债?法院判原股东和受让人一起赔钱!-巩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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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1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1. 河南某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下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桑某,认缴出资时间为2039年12月31日前。2020年4月22日,桑某将其20%股权转让给王某甲(认缴200万元)、80%股权转让给王某乙(认缴800万元),二人实缴出资均为0元。2024年6月6日,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与某某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价格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某某丙,某某丙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0元),出资时间为2032年6月30日前。
  2. 巩义某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上公司”)与王某丁、赵某、某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判决:王某丁、赵某偿付某上公司货款185,378元及利息;某下公司对其中174,000元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 因某下公司未履行判决,某上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29日,法院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开信息显示,某下公司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甲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王某乙在未出资800万元范围内,对某下公司欠某上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某丙对王某甲、王某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股东别以为“认缴制”能当“护身符”,公司没钱还债时,你得提前掏腰包!
很多老板觉得“注册资本随便填,30年后再缴也不迟”。但本案中,法院明确:当公司被法院裁定“无财产可执行”时,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必须“提前到期”!就像本案某下公司执行终本后,股东王某甲、王某乙的1000万出资义务立刻“到期”,必须在未缴范围内赔钱。
企业该怎么做?

风险二:0元转让股权不是“金蝉脱壳”,新老股东可能一起背锅!
王某甲、王某乙把股权0元甩卖给某某丙,以为能躲债。结果法院认定:受让人某某丙明知公司欠债还敢0元接盘,属于“恶意转股”,必须和原股东一起赔钱!法律明确规定:原股东未缴出资就转股,新股东知情的,两人要连带担责。
企业该怎么做?

风险三:“挂名股东”坑太大,工商登记信息就是铁证!
三被告辩称“我们只是打工的,实际控制人是王某丁”,但法院直接驳回: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具有公信力,对外部债权人来说,登记股东就是真股东!你说自己是“背锅侠”?没用!没签代持协议、没留证据,法院只看登记簿。
企业该怎么做?

给老板们的真心话:认缴制不是“免死金牌”,0元转股不是“逃债神器”。股东想全身而退?只有两条路:老老实实缴出资,清清楚楚转股权。否则今天省下的公证费、律师费,明天可能变成百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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