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低时法院有权调高 - 黄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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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03民初13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2日,赵某、郭某与黄石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层某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36.76平方米,房款总额885931元;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日0.01‰(即每10万元日罚1元)。合同签订后,赵某、郭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0年12月1日,黄石某置业有限公司因新冠疫情发送延期交房通知,将交房时间延至2021年2月28日,但至今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此前,赵某、郭某曾于2023年和2024年两次起诉,分别获判和调解支付违约金,但黄石某置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交房义务,故再次起诉要求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8日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黄石某置业有限公司必须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并支付2024年1月2日至2025年2月8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5703元(原合同约定标准过低,法院调整为日0.1‰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开发商在合同里把逾期交房违约金定得太低(比如日0.01‰),等于“纸面条款”,一旦真违约,法院会直接调高标准,企业反而要赔更多钱!
为什么?法院一看,原合同违约金每天才几块钱(88万房款日罚不到10元),但购房者实际损失是租房费用(黄石同地段月租约2000元)。这么低的违约金根本补不上损失,属于“显失公平”。于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把标准调高到日0.1‰(88万房款日罚约88元),让开发商多赔了近10倍的钱。更麻烦的是,这已是购房者第三次起诉——前两次调解赔了钱,开发商还不交房,结果又被追加新赔偿,企业信誉和资金链都遭重创。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警示:
- 违约金别“抠门”:合同里违约金不是越低越好!定得太低(如日0.01‰),法院会认为你在逃避责任,直接参考市场损失(如租金)调高标准。建议企业签约前算笔账:按当地租金水平,违约金至少覆盖购房者实际损失(比如日0.05‰-0.1‰),避免“省小钱吃大亏”。
- 延期理由要“留痕”:本案开发商用疫情当借口延期,但没证明“不可抗力”与延期的直接关联(如没提供停工文件)。结果法院只认可部分延期,其余时间全算违约。企业遇特殊情况,必须3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政府文件、施工日志等证据。
- 别把诉讼当“缓兵计”:开发商前两次通过调解“拖时间”,承诺2024年底交房却再违约,导致损失滚雪球。企业一旦违约,应优先解决问题(如加快施工),而不是靠打官司拖延——拖得越久,违约金越滚越多,还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简单说:合同条款不是儿戏,定得太“软”反而更伤企业。 提前把违约责任写合理、留好证据、及时履约,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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