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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为公司债务买单-襄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襄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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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07民初74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8日,襄阳某甲有限公司与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工业用品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检查井、盖板及钢筋混凝土承插。某甲公司从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4月18日陆续供货,由吴某、周某等人签收。期间,双方通过微信多次对账:2023年1月13日,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确认欠款224320元;2023年8月1日,双方最终确认某乙公司总欠款335060元,已付70000元,尚欠265060元。卢某在微信中回复“哦、好的”,并在2024年2月9日承认“到现在都要不到钱”。另查明,某乙公司是卢某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判决: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在7日内支付襄阳某甲有限公司货款26506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650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3年5月21日起算);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公司还不上钱,卢某要个人掏腰包还债)。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最容易踩的“大坑”

本案看似简单的货款纠纷,却暴露了企业主最常忽视的致命风险——一人公司股东以为“公司欠债与我无关”,结果被法院判“个人财产要连带还债”

为什么卢某要替公司“买单”?

企业避坑指南(3分钟看懂):

  1. 别把公司当“个人钱包”
    很多小企业主习惯用个人微信/银行卡收付公司款项(如本案卢某分4次用微信支付货款),这等于亲手拆掉“公司”这堵墙!一旦纠纷发生,法院会认为“钱都混着用,哪分得清是公司还是你的”。
    ✅ 正确做法:公司必须开独立账户,所有收支通过公司账户操作,杜绝个人账户代收代付。

  2. “对账确认”可能是“催债铁证”
    本案中,卢某在微信里回复“哦、好的”确认欠款,成为法院认定债务的关键证据。很多老板以为微信聊天“不算数”,但法院明确:电子记录和纸质合同效力相同!
    ✅ 正确做法:涉及金额的沟通,务必通过公司邮箱或盖章书面确认;微信/电话沟通后,及时补签书面文件。

  3. 一人公司≠省事,而是高风险
    一人公司注册简单,但法律风险比普通公司高10倍!股东必须每年做专项审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比如保留完整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否则,就像卢某一样,生意失败时个人房产、存款全得“填坑”。
    ✅ 紧急自查:如果你是唯一股东,立刻检查:

    • 公司是否有独立银行账户?
    • 个人是否从未用公司资金买房买车?
    • 是否每年留存财务审计报告?

一句话总结:公司不是“护身符”,混同财产=个人无限责任!尤其一人公司股东,务必让“公”“私”钱袋子彻底分开,否则生意再小也可能一夜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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