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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借资质风险大,合同责任难推脱 - 襄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襄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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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经营者,您是否曾为“帮忙”而把公司资质借给他人签合同?这个看似简单的举动,可能让您背上巨额债务!本期案例就因企业随意出借资质,最终被法院判令支付16万多元租金并返还设备。下面用大白话帮您拆解风险,教您如何守住企业“钱袋子”。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91民初2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张某经老河口市鼎某有限公司介绍承接了老河口亚兴帝苑项目的外架工程,双方约定由张某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老河口市鼎某有限公司支付费用。2014年9月29日,襄某(甲方)与老河口市鼎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建筑物资用于老河口亚兴帝苑项目,供货前乙方必须按照计划用量向甲方交纳物资租用抵押金:钢管押金2万元整/吨(具体按口头协议);计租时间:从物资交接并签字之日起到物资归还完毕之日止,租赁期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租,超期则以实际时间计算租金,材料在租期间,无论任何假日和其他原因,乙方不得停租;租金结算:每月底甲方将“物资租赁计量清单”送达乙方作为租金结算的有效凭据,每月乙方所欠甲方的租金需在次月8日前将上月租金送交甲方,不得拖欠,逾期10天按应付租金每天千分之三向甲方交滞纳金,并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供应物资时,由乙方把好质量关验收签字,归还物资时则由甲方把关验收;钢管0.011元/米/天,扣件0.005元/套/天;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租用物资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同时强制收回租用物资:……3.不按时交付租用押金的,不按时计付租金拖欠租金的,不及时计付物资赔偿金的;乙方指派专人领退材料,并签字,材料员:张某、张东波。襄某及老河口市鼎某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张某在乙方一栏签名。合同签订后,张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计在襄某处租赁钢管101350米、扣件36580套、工字钢1878.5米。襄某当庭陈述,截至2015年11月6日,张某已返还钢管100714.5米、扣件33414套、工字钢1849米,尚余635.5米钢管、3166套扣件、29.5米工字钢未予返还。截至2019年12月31日,老河口市鼎某有限公司从其账户共计支付襄某租金211250元,尚欠襄某租金161724.35元未予支付。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建筑物资出、入库凭证中“张某、张东波”的签名、租赁物资的规格、数量、单价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法院一锤定音:老河口市鼎某有限公司需在10天内支付襄某租金161724.35元,并返还剩余钢管、扣件、工字钢(后续按合同标准继续付租金);但张某个人无需担责。简单说,公司“背锅”付钱,实际干活的张某全身而退!

三、核心风险提示:出借资质=自找麻烦
这个案子像面镜子,照出企业最常见的“作死”操作——把公司资质借给别人签合同。老河口市鼎某有限公司辩称“只是张某借用我们资质”,但法院为啥不买账?关键两点:

  1. 公章盖了就是“亲儿子”:合同上明明盖着公司公章,还用公司账户付过租金,等于自己举手承认“这合同我认”。法院直接说:你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印章真假,就视为认可合同有效!
  2. 个人行为≠公司免责:张某虽实际租设备、签字,但合同写明他是“材料员”,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以为“张某是实际施工人就能甩锅”,可惜法律只看合同主体——白纸黑字写公司名字,责任就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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