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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卡未尽提示义务股东注销公司后仍需担责-谷城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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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25民初12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3月28日,谷城县大峪桥造纸厂通过陈某、王某为其工人邹某明向谷城某泽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张"民心卡(太平洋版)",民心系列卡号为20×××45,购买金额为120元,救援卡的服务内容为1.救援服务内容险前急救指导;2.保险服务内容为赠送独立保险(限1-3类职业,18-65周岁),保险的赔偿责任以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其中意外身故、伤残100000元,意外伤害治疗费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免赔3天,单次最多给付90天,全年最多180天),该卡有效激活期至2017年9月10日。2017年5月11日,邹某明在谷城县大峪桥造纸厂工作期间不慎摔倒造成脑部损伤,被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去医疗费66251.10元。后出院于2017年8月2日死亡。2017年5月11日,陈某向谷城某泽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成荣报告邹某明出现伤亡情况,并要求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后李某告知原告"民心卡"未在期限内激活,太平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本案的诉讼。

邹某系邹某明胞弟,无其他兄弟姐妹,邹某明父母、妻子均已去世,无子女。

谷城某泽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李某发起的独资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于2018年7月28日注销。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原告邹某支付赔偿款7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销售服务卡特别是包含保险内容的服务产品时,一定要注意履行充分的提示义务,否则即使公司已经注销,股东仍然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谷城某泽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民心卡"承诺赠送意外身故、伤残100000元和意外伤害治疗费10000元的保险,但需要在有效期内激活才能生效。当邹某明发生意外需要理赔时,公司以"卡未激活"为由拒绝赔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需要激活,但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会员如何获得赠送保险进行了有效提示,导致消费者未能及时激活卡片。

这个案例给企业的警示是:当企业提供需要客户额外操作(如激活、注册等)才能享受的服务时,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客户,比如在卡片上用醒目字体标明激活流程和期限,或者在销售时口头告知并请客户签字确认。不能把全部责任都推给消费者。

更值得注意的是,谷城某泽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已经注销,但法院仍然判决其唯一股东李某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李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而且公司注销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

对企业主的提醒:公司不是个人的"保护伞"。特别是当你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时,一定要保持公司账目清晰,与个人财务严格分开。如果公司遇到纠纷,不要想着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责任,这样反而会让个人财产面临风险。

给企业的具体建议:

  1. 设计服务产品时,重要条款(如激活期限、免责条款)要用明显标识提醒客户
  2. 销售过程中做好告知记录,最好有客户签字确认
  3. 一人公司要特别注意财务独立,保留完整账目
  4. 公司有债务纠纷时,不要轻易注销,应先依法清算
  5. 谨慎承诺"赠送保险"等服务,确保有合法资质和明确的履约路径

记住,诚信经营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底线。企业越是规范经营,越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最终受益的还是企业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