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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能仅因公司不召开会议就要求解散,需证明经营严重困难且无法解决-鄂州公司解散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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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4)鄂07民初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22日,鄂州某丙公司与湖北某乙公司、鄂州某某工研院公司、美国某A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湖北某甲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权结构为:某乙公司持股59.9%、某丙公司(原鄂州某资产公司)持股39.25%、某某工研院公司持股0.75%、美国某A公司持股0.1%。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5人组成。

2020年6月12日,某甲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调整董事成员;2020年7月15日形成决议,同意某丙公司委派许某担任财务总监。2020年12月,某丙公司委托审计发现某甲公司管理存在问题。2023年4月,某甲公司完成董事变更登记。另查明,某甲公司员工任某六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多次通过微信向某丙公司工作人员汇报工作。

法院判决:驳回某丙公司要求解散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丙公司承担。

二、核心风险提示:别把"公司不开会"直接当"公司该解散"

很多老板看到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就着急要"解散公司",觉得反正经营不下去了。但法院这起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公司不按时开会≠公司必须解散

为什么某丙公司败诉?关键三点教训

  1. "懒股东"不能当"甩手掌柜"
    某丙公司明明在董事会占2个席位(许某还是财务总监),完全能主动联系其他董事开会,却声称"联系不上大股东"。法院直接指出:你连要求开会都没提过,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就像家里夫妻闹矛盾,你连架都不吵就直接要离婚,法官当然不支持。

  2. "有困难"不等于"无法挽救"
    某丙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只反映2018年前的问题,但2021年后某甲公司员工仍在定期汇报工作。法院认为:公司可能亏损,但只要有人员正常对接业务(比如梁子湖污水处理项目),就不算"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就像餐馆生意不好,但厨师还在做饭、服务员还在招呼客人,就不能说"餐馆彻底瘫痪了"。

  3. "先穷尽其他办法"是硬要求
    法律规定:必须证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才能解散公司。某丙公司连"要求查账""协商股权转让"这些常规手段都没尝试过,直接起诉解散,法院当然不认。这就像员工和公司闹矛盾,连HR都没找过就直接辞职,很难获得赔偿。

三、企业必知的3个防坑指南

1. 股东别当"隐形人",开会权利要常抓

2. 发现问题先"自救",别急着"拉闸"
公司出现僵局时,优先尝试:
✅ 查账(股东知情权)
✅ 要求分红(利益分配请求权)
✅ 对外转让股权(避免被套牢)
注:本案中某丙公司若先查2019年后的账目,可能找到更有力的证据

3. 散伙要留"证据链",别光喊"我很难受"
要证明"公司该解散",必须收集三类证据:
证据类型 正确做法 错误做法
经营困难 近3年审计报告+停业证明 只提供5年前旧报告
无法解决 会议记录/协商录音/转让报价 从不尝试沟通
利益受损 亏损计算表+股东会反对记录 空口说"损失很大"

结语:公司僵局有解药,法律顾问早介入

本案最可惜的是——某丙公司本可通过协商股权转让体面退出,却因未保留沟通证据,白白浪费诉讼费。公司解散是"最后救命药",不是"日常止痛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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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涉及企业名称按要求隐去,人物名称以某X替代,仅为案例教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