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结束不付尾款?法院判付工程款加利息!-咸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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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677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8日,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原告)与咸宁某泉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某项目一期化粪池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麓山小镇”项目化粪池工程,合同总价1133471元。合同明确: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造价90%;所有化粪池验收合格后15日内结算,付至95%;质保期满6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尾款。
2018年8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某项目一期化粪池进度表》,确认工程款合计812554元,并已支付731299元(即90%)。2021年5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工程质保期完结证明书》,确认质保义务已履行完毕。但此后被告迟迟不支付剩余5%尾款(8125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
法院判决:被告需在1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255元及利息(以8125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拖延付款”陷阱。很多老板觉得:“工程都用了一两年了,拖点尾款没关系。”但法院判决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核心问题就两个:
1. 书面确认是“免死金牌”,拖延付款必付利息
被告明明在2021年5月31日就签字确认质保期结束(《工程质保期完结证明书》),却仍不付尾款。结果法院直接判:从第二天起算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合同没约定利息标准,就按市场利率(LPR)翻倍计算。企业注意:工程验收后、质保期满时,必须及时出具书面确认。如果拖延签字,对方拿着施工记录、验收单等证据一告一个准,不仅本金要付,还得白送利息!
2. 90%的付款风险藏在“口头约定”里
合同写得再漂亮,执行时也常因“口头调整”埋雷。比如本案中,因施工范围变化,双方口头确认了工程款金额,好在被告工作人员写了书面进度表。但现实中:
- 发包方常以“财务流程慢”“领导出差”为由拖尾款;
- 施工方怕得罪客户,不敢要书面确认,结果对方翻脸不认账。
血泪教训:
✅ 施工方:每笔付款前,必须让对方签字确认工程量和金额(哪怕微信截图也行);
✅ 发包方:别用“正在走流程”搪塞,到期不付就是违约,利息会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
企业自检清单
下次签工程合同时,对照这3条做:
1️⃣ 付款节点写死:别写“验收后付款”,要写“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90%”;
2️⃣ 质保期设闹钟:质保期结束前1个月,主动联系对方办完结手续;
3️⃣ 所有变更留痕:哪怕对方经理口头改方案,也要补个邮件或微信:“余某某总,按您要求新增1个化粪池,单价XX元,确认请回复。”
结尾提醒
工程款纠纷不是“行业潜规则”,而是实打实的法律风险。企业主常因“抹不开面子”不签书面确认,最后反而赔上本金+利息+律师费,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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