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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偶尔使用不算营运,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咸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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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6473号(一审)、(2025)鄂12民终1483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1月8日17时45分许,胡某驾驶XXX小型轿车载着朋友,在横路线31KM+600M处借道超车时,与对向直行的XXX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湖北某下有限公司)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
湖北某下有限公司为事故车辆在咸宁某乙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后经定损损失为64100元。咸宁某乙公司向维修公司支付了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64100元。2025年5月14日,湖北某下有限公司将追偿权利转让给了咸宁某乙公司。
胡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中国某甲公司以胡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中国某甲公司向咸宁某乙公司支付64100元;二审驳回中国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看:顺风车使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暗藏企业经营中的两大"雷区",尤其对网约车平台、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有重要警示:

1. 雷区一:把"顺风车"简单等同于"网约车营运"=自找麻烦
中国某甲公司主张胡某开顺风车改变了车辆用途,但法院明确指出:

企业风险提示

2. 雷区二:电子投保"走过场"=免责条款作废
中国某甲公司坚称已在保险条款中"加黑加粗"免责内容,但法院发现致命漏洞:

企业风险提示

终极建议:企业用车管理"三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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