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超重未明确约定为违约且已接收使用企业不能事后反悔-宜都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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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126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4日荆州某佳有限公司与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就待料锻造导向套毛坯及热处理事宜签订《协作配套协议》,约定:1、乙方(原告)按照甲方(被告)约定的地点购买原材料,价格享受甲方同等价位;2、锻造费用按照1.7元/公斤计价,42VrMo材质淬油火1元/公斤,27SiMn材质淬水火0.8元/公斤,淬火硬度240-280HBW,锻造毛坯尺寸按被告毛坯图纸执行;3、结算方式为每月30日前挂账,次月支付材料款,锻造加工费支付60%,调质费用次月底支付,调质重量以100吨为限;4、质量要求方面,如锻造几何尺寸达不到图纸要求,由乙方自行承担;调质硬度低于调质硬度范围全部返工,高于调质硬度范围协商弥补刀具费用或者返工。合同签订后,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向荆州某佳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荆州某佳有限公司按照宜都某胜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加工。
2020年6月5日双方就锻造加工导向套毛坯事宜再次签订《协作配套协议》,约定:1、乙方(原告)按照甲方(被告)约定的地点购买原材料,材料必须有钢厂的材质证明和合格证,送货时乙方须将上述证明和合格证随产品一起交付甲方,没有上述证明的甲方有权拒收;2、甲方按照9元/㎏给乙方结算导向套毛坯费用(包含材料、锻造费、粗车费用、调质费等),尺寸按照甲方毛坯图纸要求执行,交货状态为粗车、调质后的半成品,每份计划标注清楚几何尺寸要求和调质硬度范围,作为本协议的附件;3、计算方式为每月25号前与生产质量部核对无误后挂账,下月付货款的60%,实行6:2:1:1的付款模式。4、质量要求:上述锻造和粗车后的几何尺寸达不到图纸要求和调质后的硬度不合格的由乙方自行承担;5、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6、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逾期的,甲方有权推迟一个月结算周期。合同签订后,荆州某佳有限公司自行采购所需原材料,并按照宜都某胜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加工。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向荆州某佳有限公司提供了产品的图纸,图纸标注了产品的几何参数、技术要求和重量。在合同履行期间,荆州某佳有限公司将加工好的产品运送至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处,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荆州某佳有限公司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和清点,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然后荆州某佳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每月发货情况制作对账单(包含单号、送货日期、产品名称、型号、交货数量、重量、价格及价款等),并将对账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宜都某胜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无异议后,荆州某佳有限公司再根据对账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送货人员随车将发票带至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处,或者直接寄给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月19日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欠付第一份《协作配套协议》项下的加工费607252.54元,截至2021年5月19日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欠付第二份《协作配套协议》项下的加工费1337918.75元。
2021年1月22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荆州某佳有限公司按照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生产导向套后提供给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合同以两份列表的方式载明了标的物的型号、数量、重量、价格(单价及含税价),由荆州某佳有限公司将货物送至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处并自行承担运费,货到当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签收,荆州某佳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挂账,其中表一中的货款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清,表二中的货款在交货后两个月内付清。截至2021年5月7日,荆州某佳有限公司向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其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22日通过微信将修改后2021年1月至5月的对账单发送给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并于2021年5月24日询问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按照5月22日的对账单进行开票,在得到宜都某胜有限公司的肯定答复后,荆州某佳有限公司方于同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价税合计418252.50元,宜都某胜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
荆州某佳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与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提交的图纸对比显示,荆州某佳有限公司送交并由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接收的货物中,有大量产品的实际重量大于图纸中标称的重量,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这些重量与图纸标称不符的产品已被其使用。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宜都某胜有限公司向荆州某佳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36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产品实际重量超过图纸标注重量,是否构成违约?企业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为什么呢?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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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重量不等于合同质量标准
虽然图纸上标注了产品重量,但合同中只明确将"几何尺寸达不到图纸要求"和"硬度不合格"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重量超过"却没有约定为违约情形。就像你买手机只约定"屏幕不能有坏点",但没约定"手机重量必须精确到克",如果手机重了0.1克,你不能说手机不合格而拒付货款。 -
接收使用等于默认认可
宜都某胜有限公司接收了超重产品并投入使用,还长期未提出异议,甚至在第一份合同履行后又签了两份新合同。这就像你买了件衣服,发现有点大但还是穿了,过了半年还让商家再做一件同样的,这时候突然说"衣服太大我不付钱",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
对账确认是"铁证"
每月对账时,宜都某胜有限公司都确认了按实际重量计算的价款,还接收了发票。这相当于你亲自签字确认了账单,事后又说"我算错了",这种说法很难被采信。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 合同要写"死",别指望图纸能代替合同
如果重量是关键指标,必须在合同正文明确约定:"产品重量误差不得超过±5%,超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能只在图纸上写个数字就完事,图纸不是合同!
✅ 发现问题立即说,别等用完才"秋后算账"
收到货物发现问题,要在合理时间内(一般是7-15天)书面提出。本案中宜都某胜有限公司用了几年超重产品都不吭声,法院自然认为"你早就认可了"。
✅ 对账时睁大眼睛,签字即认账
对账单不是走形式!财务人员签字前必须核对:数量对不对?重量准不准?单价合不合理?一旦签字确认,就像签了欠条,很难再推翻。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合同没约定逾期利息就不用付",这是大错特错!法律明确规定,欠钱不还至少要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利息。本案中,虽然合同没写逾期利息,法院照样判了4万多利息,而且一直算到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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