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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垫资未保留关键证据将血本无归 - 大冶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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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76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5月26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大冶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出具一份《购车情况说明》,载明:被告委托原告代购保时捷718汽车一辆;交付购车定金20000元;某乙公司代为垫付车款330000元,本人承诺配合办理上牌和车辆抵押手续,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在付清前车辆由某乙公司车库存放。
原告某乙公司与案外人秦某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保时捷718车辆,成交价款680000元。2020年5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向秦某转账200000元、150000元、71000元,另委托他人转账100000元、微信转账30000元,共计551000元。2020年6月5日,车辆登记至黄某名下。2023年6月9日,秦某出具《对账确认函》,称某乙公司通过转账和抹账方式支付了680000元车款。
同时查明:2020年5月27日,黄某委托李某与案外人张某双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宝马530汽车以360000元转让,张某双向李某转账200000元定金。上海某交易中心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载明保时捷车辆价款558000元。2020年6月12日,黄某委托案外人袁某运向李某转账330000元。6月17日,黄某以该车辆办理银行抵押贷款382800元(含车款尾款330000元及附加费)。另,黄某于2020年5月18日、23日、30日向李某微信转账20000元、10000元、26000元;5月29日委托汪海军向某乙公司转账50000元。原告曾于2024年8月8日起诉,但因未缴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大冶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委托业务中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车垫资的小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两大“隐形炸弹”,稍不注意就会血本无归:

  1. “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证据链断裂直接败诉
    某乙公司主张垫付了33万元购车款,但提交的《对账确认函》因证人未出庭、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被法院否决;转账记录(551000元)与合同金额(680000元)对不上,更荒谬的是:被告5月26日就写了“垫付33万”的说明,原告5月27日才实际打款——这就像你还没借钱给朋友,朋友就先写了欠条,法院当然不信!反观被告,用发票(558000元)、银行贷款合同、33万元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轻松证明“钱已结清”。
    企业怎么办

    • 任何垫资、代付必须同步留存书面凭证!比如:打款时备注“代垫XX款”,让对方签收确认单,避免用个人账户操作公事(本案李某用个人账户转账埋下大雷)。
    • 大额交易拒绝“先办事后补证”,务必做到“钱到、票到、签字到”三同步。
  2. 诉讼时效不是“缓刑期”,拖过3年自动失效
    《购车情况说明》白纸黑字写明“10天内付清”,意味着2020年6月6日就是还款截止日。原告2024年8月才起诉,已超3年法定时效。即使真欠钱,企业若不能证明期间催过款(如书面催收函、录音等),法院直接驳回——就像信用卡过期不还,银行拖10年才起诉,你也无需还钱!
    企业怎么办

    • 把“诉讼时效”设为手机闹钟!合同约定的还款日+3年=最后起诉日,提前1个月启动催收。
    • 催款必须留痕:微信文字催收比电话管用,快递寄《催款函》保留签收回执,哪怕对方不接电话,也能中断时效。

关键总结:企业委托业务中,90%的败诉源于“我觉得他不会赖账”的侥幸心理。垫资不签补充协议?等于把钱扔进下水道!超过时效不催款?等于主动放弃债权!

四、专业护航,让风险止步于事前
本案中,某乙公司若在垫资前让律师审核协议、设计资金监管条款,或在时效到期前发送一份专业催收函,结局可能完全不同。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提供“风险前置化”解决方案:合同审查、催收指导、诉讼应对全覆盖,更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体验模式——让您零成本试用1个月,真正见效再签约。企业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最稳的利润保障!

(注:本文案例已隐去敏感信息,人名公司名按司法惯例简化处理,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