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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须严格按合同履行,企业未及时举证将承担败诉风险-枝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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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12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是枝江市村民,2020年通过杨某店村委会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农村小额意外险,年交保费100元。2020年4月10日晚,王某在家中不慎摔倒。次日经枝江市安福寺镇中心卫生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王某将伤情向杨某店村委会会计报告后,会计随即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此后,王某因病情未见好转,先后5次在枝江市安福寺镇中心卫生院及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85天,支付医疗费48662.36元。各次入院及出院诊断中均包含"右侧股骨骨折"的记录。2022年5月,经司法鉴定,王某因右髋部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某保险公司多年前即在各村宣传并接收村民投保该险种。2020年,杨某店村委会会计在村民微信群发布了该年度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告知书,其中明确载明61周岁以上投保人的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天50元(最高9000元)。保险条款规定,十级伤残按保险金额的10%赔付。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住院治疗的是慢性疾病而非骨折"、"未及时报案"等理由两次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8857元。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元、意外住院津贴4250元及意外伤残保险金1000元,合计7250元,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元,由王某负担314元,某保险公司负担72元。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普通保险理赔纠纷,但对企业,特别是从事产品销售、服务提供或风险管理的企业,有三点关键警示:

1. "说明义务"不能走过场,但形式可以灵活

某保险公司没有与每位村民单独签订合同,而是通过村委会在微信群发布保险告知书。法院认为这已构成有效告知,视为履行了对投保人的说明义务。对企业而言,这说明法律认可通过合理渠道(如工作群、公告栏、客户APP推送等)履行告知义务,但必须确保:

常见风险点:许多企业以为发个邮件就算完成告知,但邮件被退回或员工没查看就成纠纷隐患。建议企业对重要告知采取"确认回执"机制,比如让员工/客户在系统中点击"已阅读并理解"。

2. 客户"报案"不等于"正式索赔",企业必须主动收集证据

王某摔倒后只向村委会报告,未直接联系保险公司,但法院认为村委会转报案即符合程序。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主张"住院治疗的是慢性病而非骨折",却既未提供证据反驳医院诊断记录,也未申请医疗鉴定,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3. 赔偿标准必须严格按约定执行,切忌"拍脑袋"决定

保险公司错误认为"十级伤残最多赔1000元",但又在答辩中主张"住院与骨折无关",自相矛盾。法院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标准判决:医疗费只赔2000元(而非王某主张的5000元),伤残金按10000元×10%=1000元计算,同时驳回了超出合同范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诉求。

企业常犯的错误: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1. 梳理现有业务中涉及"客户告知"、"事故报告"、"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
  2. 对每个环节设置"证据固化"步骤(如服务工单需客户签字确认、争议事件24小时内现场取证)
  3. 每季度对一线员工进行合同条款实操培训,重点训练"如何用合同约定化解纠纷"

很多企业败诉不是因为没道理,而是因为没证据。本案中保险公司明明有合同依据,却因未及时反驳医疗记录而多赔了6000多元。日常经营中,一个简单的工作记录缺失,就可能让企业从"有理"变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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