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借名开发风险大,合同相对方须承担违约责任-阳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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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28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月7日,娄某与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娄某购买某小区***号商品房,总价481680元。合同规定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5月1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逾期交房需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娄某按约定于2020年1月5日支付定金181680元,2020年7月31日通过银行按揭支付余款300000元,全部购房款已付清。但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
另查明,该楼盘实际是邢某借用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开发。因邢某资金断链,楼盘不能正常交付。2022年7月,娄某从县政府工作组领取房屋钥匙,物业证明该房屋已装修入住。
法院判决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娄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9546元,驳回娄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借名开发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企业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开展业务,一旦出问题,企业自己要先承担责任。
很多房地产公司为了赚取管理费,允许他人(如邢某)借用自己公司资质开发楼盘。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好像只出个"名头",风险不大,实际上隐患重重。
在这个案例中,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房子是邢某开发的,我们只是出个资质,逾期交房的责任应该由邢某承担"。但法院不这么认为,理由很简单:合同是跟您公司签的,钱也是打到您公司账户的,购房者只认合同上的盖章方。
就像您去超市买东西,您不会管超市背后的股东是谁,您只认"XX超市"这个牌子。房子没按时交,购房者当然找合同上盖章的公司要说法。
法院明确指出: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签约方,必须先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才能向实际开发人邢某追偿。但现实中,邢某可能已经没钱了,最终损失还是得由出借资质的公司自己承担。
企业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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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出借公司资质:看似能赚点管理费,但一旦项目出问题,您可能要承担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就像这个案例,公司要赔近4万元违约金,还不算诉讼费和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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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如果一定要合作开发,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特别是对下游购房者可能产生的责任如何分担。但即便这样,对外您还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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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项目监管:如果允许他人以您公司名义开发,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不能"只收钱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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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要规范:这个案例中,购房者2022年7月领钥匙并装修,法院就认定房屋已交付。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交房流程,包括书面通知、验收手续等,避免因流程不规范导致责任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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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所有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工程进度等都要保存好。万一发生纠纷,这些是您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减轻责任的关键。
许多企业老板觉得"合同不是我签的"、"钱没进我口袋"就可以免责,这是非常危险的想法。法律上,公章代表公司,公司就要负责。您把公章交给别人用,就像把家门钥匙交给陌生人,出了问题,警察首先找的是房主,不是那个陌生人。
企业经营中,资质、品牌是您的核心资产,不要为了眼前小利随意出借。一旦出问题,不仅赔钱,还会影响公司信誉,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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