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参与管理可能要承担费用责任 - 应城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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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管理人责任纠纷
案号:(2022)鄂09民终97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7年9月18日,应城某电设备公司宣告破产还债,同日,指定湖北某空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熊某为破产管理人组长,翁某生为副组长,王某某等三人被指定为留守人员,应城某电设备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王某某留守期间劳动报酬至2013年8月。此后,王某某继续从事破产相关事务至2015年1月,应城某电设备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欠付王某某劳务报酬19550元。2021年9月6日,经应城某电设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应城市人民法院终结应城某电设备公司破产程序。2021年10月8日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应城某电设备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工资及电话费,一审以王某某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同年12月1日,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应城某电设备公司破产管理人及第三人给付劳务报酬19950元。另查明,第三人应城某资总公司系应城某电设备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应城某电设备公司破产程序中,人员聘请、费用支出等相关事项由应城某资总公司进行管理。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应城某资总公司赔偿王某某工资报酬损失19950元;二审法院驳回应城某资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小金额的劳务报酬纠纷,却隐藏着企业破产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风险。简单来说,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参与了破产事务管理(比如决定聘请谁、花多少钱),那么即使不是正式的破产管理人,也可能要为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买单"。
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看看本案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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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管理"不等于"无需担责"
本案中,湖北某空律师事务所是法院指定的正式破产管理人,但应城某资总公司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实际掌控了人员聘请和费用审批。法院认为,既然你参与了管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很多企业误以为"破产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的事,上级单位只要挂个名就行,这是非常危险的认知误区。 -
"钱不够付"不是免责理由
破产企业没钱支付工作人员报酬时,上级主管部门不能简单说"钱没了跟我无关"。本案中,应城某电设备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但应城某资总公司因怠于行使管理职责,最终被判赔偿19950元。企业要注意:破产程序中的必要支出(如留守人员工资)属于法定"破产费用",必须优先保障。 -
"拖延战术"可能失效
应城某资总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6年),但法院指出:破产管理人曾多次申请由上级单位代付工资,这等于"同意履行义务",时效重新计算。企业别指望拖时间就能躲过责任,主动处理才能避免风险扩大。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明确权责边界:上级单位若参与破产管理,务必与正式管理人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约定哪些事务由谁负责、费用如何承担,避免"模糊地带"。
- 建立费用台账:破产期间所有支出(尤其是人员劳务费)必须及时记录、审批、支付,保留完整凭证。拖欠费用看似省钱,实则埋下更大隐患。
- 及时终结程序: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时,应立即申请终结程序(《企业破产法》第43条),拖延只会增加责任风险。
- 主动沟通解决:像本案中王某某多次讨薪,若应城某资总公司早介入协调,本可避免诉讼。对历史遗留问题,建议通过书面确认、分期支付等方式化解。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破产就万事大吉",但司法实践表明,上级单位若实际操控破产事务,很可能被"穿透"追责。无论是国企改制还是民企破产,都要谨记:管理权与责任永远是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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