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能以口头承诺逃避赔偿责任-麻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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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23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7月17日,陈某松驾驶鄂某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孝感乡都河堤路口处左转时,与案外人潘某驾驶的鄂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潘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潘某所有的鄂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某某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依据保险合同对潘某的车辆维修费20000元进行了赔付,潘某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某某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承保陈某松车辆交强险的某某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某某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赔付2000元。
法院判决:陈某松向某某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支付已赔付的车辆维修费12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元由陈某松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例,实则蕴含着企业经营中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尤其对涉及保险、交通运输、车辆管理的企业有重要警示意义。
1. "口头承诺"不是免死金牌
陈某松辩称"潘某说会找保险公司赔偿而不找本人赔偿",但因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这提醒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中,所有重要承诺必须形成书面文件!无论是客户说"这单先不结账",还是供应商承诺"质量问题我们全包",都应通过合同、邮件或书面确认固定下来。口头约定在纠纷发生时几乎等同于没有约定,企业很容易因此蒙受损失。
2. 保险赔付≠责任终结
很多企业认为"有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清晰表明: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特别是当企业作为责任方时(如物流公司车辆肇事、施工企业设备损坏他人财产),即使对方有保险,企业仍可能面临被追偿的风险。建议企业:
- 为高风险业务足额投保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分担比例
- 建立事故快速响应机制,第一时间收集现场证据
3. 代位求偿金额计算有讲究
法院判决金额12600元的计算公式为:(20000元-2000元)×70%。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① 先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2000元
② 再按70%责任比例计算
企业作为事故责任方时,要清楚自己的赔偿底线;作为受损方时,则要避免"多赔少算"。特别是运输、物流、建筑类企业,建议在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计算标准和责任比例,避免后续扯皮。
4. 利息主张需有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因无约定且无法律规定被驳回。这警示企业:催收欠款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方式,否则即使胜诉也可能拿不到额外补偿。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增加:"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四、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所有承诺书面化:业务往来中的重要约定,通过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等形式固定,微信记录也应定期备份
- 保险配置要专业:不要只图便宜买最低保额,应根据业务风险定制保险方案,必要时购买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
- 建立事故应急包:准备包含《事故处理指引》《证据清单》《保险公司联络表》的应急工具包,确保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规范处置
- 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每季度检查合同模板、保险单据、事故记录等文件,及时堵塞漏洞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常看到企业因忽视这些"小细节"而陷入被动。就像本案中陈某松,可能以为"对方说不找我赔"就高枕无忧,结果仍要掏1.26万元。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事前防范才能避免事后"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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