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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结算后务必销毁旧欠条,避免被重复追债-凤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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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59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李某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7日陆续从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购买沥青,李某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4月3日经结算,李某尚欠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沥青款320000元,李某向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凤阳某鼎沥青款合计320000元"。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李某陆续从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购买沥青底料共计81车、1039.42吨,货款为1617600元。后李某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1月9日,双方结算,李某向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下欠2019年沥青款柒万元(70000元)"。

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21日,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凤阳县某辉建材有限公司的材料过磅单向李某供应沥青混凝土,此期间共产生货款828545.60元,李某已支付货款654000元。2021年1月27日,双方对此期间的货款对账结算,李某尚欠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款174545.60元。凤阳县某辉建材有限公司认可上述沥青混凝土系李某从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买,权利义务由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另查明,李某于2021年2月11日向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祝的儿子张某国汇款15000元,于2021年4月17日、6月20日、7月27日分别向张某祝微信转款10000元、5000元、5000元。李某在2021年1月9日出具70000元欠条后,共计偿还货款3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只需支付凤阳某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9545.6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原告主张的其他欠款请求。也就是说,原告原本要告李某还50多万元,结果法院只支持了20万多元,原告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诉讼费。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买卖双方定期结算后,一定要及时销毁旧的欠款凭证,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具体来看:

  1. 新旧欠条混淆是"罪魁祸首"
    2019年4月李某打了32万元的欠条,但2021年1月双方重新结算后,李某又打了7万元的欠条。原告却拿着这两张欠条一起要钱,以为能要回39万元。但法院认定:2021年1月的7万元欠条是针对2019年全年货款的最终结算,前面32万元的欠条已经"作废"了。这就相当于你和朋友吃饭,先打了个欠条,后来结清了又打新欠条,却把旧欠条也留着,结果朋友拿着两张欠条找你要钱。

  2. "一单多用"带来大麻烦
    2020年底至2021年初的交易,原告竟然用另一家"凤阳县某辉建材有限公司"的过磅单!虽然最后那家公司出证明说"货其实是原告的",但被告差点就以"主体不符"为由不认这笔账。这就像你帮朋友送货,却用别人的收据,对方不认你就得花大力气证明。

  3. 付款记录就是"护身符"
    李某能少还30多万,关键是他保留了所有付款记录: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甚至现金支付都有证据。而原告因为没及时更新账目,自己都说不清到底收了多少钱。记住:现金支付最危险,微信转账也要备注"货款",否则就像把钱扔进大海——没痕迹!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每次对账后,把旧欠条当场撕毁或盖"已作废"章,最好签个《结算确认书》写明"此前所有欠条失效"
✅ 坚决不用其他公司的单据!自家公司送货必须用自己的过磅单、送货单,抬头、公章一个都不能少
✅ 建立"电子+纸质"双重台账:微信收款自动截图存档,现金付款必须开收据,每月和客户核对一次
✅ 超过3个月的欠款,马上发《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法律上这叫"中断诉讼时效",能避免"过期作废"

很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打个欠条就行",结果吃了大亏。本案中,原告公司就因管理混乱,50多万的债权缩水了一半多!更惨的是,自己还得承担3000多元诉讼费,等于白白损失。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类似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因没销毁旧欠条,被前员工拿着作废欠条讹诈;一家贸易公司用错送货单,20万货款打了水漂...这些本可避免的损失,往往只因几个简单的操作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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